本網(wǎng)南通訊:近日,通州法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對盜竊他人汽車牌照12副,再敲詐他人錢財?shù)谋桓嫒岁惸匙鞒隽伺刑幱衅谕叫叹艂€月的判決。

被告人陳某從自己朋友汽車牌照被竊被敲詐錢財?shù)倪@件事上,看出這是一條“發(fā)財”之路。便于200711月至20081月伙同他人先后7次來到上海市崇明縣、浦東新區(qū)、閔行區(qū),通州市金沙鎮(zhèn)、志浩市場,海門市疊石橋市場等地,竊得各類型號汽車牌照12副,并將寫有聯(lián)系電話的紙條夾在汽車雨刮器上,讓車主與其聯(lián)系贖回車牌,共敲詐得款人民幣2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汽車牌照是國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頻發(fā)、主要用于證明該車輛的權屬及身份,屬國家機關證件的范疇,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了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