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同居而未領結婚證,同居丈夫竟與第三者有染竟拋棄自己與非婚生子,與第三者逍遙自在。近日,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案。

1988年底原、被告在無錫打工時相識同居生活,至今一直未領取結婚證。1990819,雙方生育長子, 1993年9月3生育次子。近年來,由于雙方均在外打工,缺乏應有的感情交流與溝通,特別是被告與其他異性關系一度曖昧,致夫妻感情日趨淡漠。20059月和20064月雙方曾兩次到本市臨澤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離婚,并在200644達成離婚協議,但因雙方未按協議自覺履行,致離婚未果。此后被告一直下落不明。

高郵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予認定。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同時,應對夫妻雙方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加以綜合分析。被告經法院公告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法院據此判決準予原告鮑某與被告徐某離婚;雙方婚生子由原告鮑某負責撫育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