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建房時屋面突然下塌致人受傷,房主出面進行了賠償。此后房主多次要求承攬人返還墊付的款項并賠償自己的損失,而承攬人以各種理由拒絕賠償。近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李某給付原告張某人民幣10009.21元。

2007104,張某為自家建平房與從事木工的李某達成口頭約定,將平房的現澆立模包給李某,由其包工包料完成立模工作。107,張某在現澆平房屋面時,由于模板斷裂、脫落,屋面突然下塌,致使在下面做工的陳某某、張某某不同程度受傷。后張某與兩受害人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兩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10792元。此后張某多次要求李某返還墊付的款項并賠償損失自己的損失3000元,但李某一直拒絕賠償,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辯稱,首先,導致模板滑落的原因存在很多可能性因素,原告張某沒有證據證明模板斷裂、脫落是由于被告未按要求立模造成的,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模板斷裂滑落;其次,原告與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對被告沒有約束力;最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000元,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義務及賠償數額的多少。本案原告在新建住宅時將立模板的事項交由被告施工,立模的目的是現澆混凝土,待凝固后形成水泥屋面。雙方雖未對質量進行約定,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所立模板應符合其用途。被告提供的立模,在原告實施現澆混凝土過程中發生斷裂、脫落現象,應認定其提供的立模作業存在瑕疵,不符合質量要求,且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上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代為墊付了受害人的損失,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至于原告與兩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對原告和兩受害人具有約束力,被告有異議的賠償項目和金額對被告沒有約束力。而原告主張自己的損失3000元,因原告未提供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實際損失,酌情認定1000元物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