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豈容私人染指!
作者:周媛 發布時間:2008-06-06 瀏覽次數:1051
本網徐州訊:一片礦區廢坑口,兩紙承包協議書,原被告均指責對方的承包合同無效。近日,銅山法院做出裁判,確認涉案坑口是國有土地,屬第三人鐵礦集團使用,原被告持有的合同均是無效合同,依法維護了國有資產不受侵犯。
早在2003年,銅山縣利國鎮某村村委會與原告何某簽訂一份承包協議,約定由何某承包村里一處鐵礦廢坑口進行復墾經營,承包期限為30年,每年承包金1000元。2005年的一天,同村的彭某突然找到何某要求其退出,原來該村委會又背著何某將該處廢坑口發包給了彭某,彭某已經一次繳清40年的承包費12萬元。何某得知后拒絕退出,并將村委會和彭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的承包協議無效,判令二被告賠償損失1萬元。二被告則認為他們之間的合同真實有效,反而提起反訴,要求確認原告持有的合同無效。
法院經調查發現,涉案土地系徐州鐵礦集團選礦廠篩選鐵礦石后形成的廢坑口,因鐵礦集團一直未予以利用,村委會便將該處坑口發包給村民種植樹木。雖然坑口處于該村地界內,卻與鐵礦集團有著密切聯系,法院便依法通知鐵礦集團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果不其然,鐵礦集團當庭出示了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坑口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在2001年已由該集團通過劃撥方式取得,村委會無權發包,要求確認原被告持有的合同均無效,判令何某返還坑口的使用權。經徐州市勘察測繪研究所勘測后,確認該處坑口確屬鐵礦集團所有。
法院認為,坑口土地系國有土地,其使用權屬第三人鐵礦集團所有,村委會發包坑口是無權處分行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兩份承包協議均是無效合同。何某無權要求賠償損失,更無權繼續占用坑口,遂判決確認原被告持有的合同均無效,原告何某限期將坑口返還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