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租車為名,騙取被害人的轎車,然后通過他人將車輛抵押借款,所得款被二人分贓。日前,銅山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對二被告人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124,被告人王某到徐州某汽車租賃公司,以租用為名,騙取孫某的桑塔納2000轎車一輛,價值46000元。后通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上海將該車抵押借款30000元。被告人王某得款13500元,被其揮霍。案發后,贓物被追回。

2008112,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結伙,到銅山新區某租賃公司,以租用為名,騙取北京現代轎車一輛,價值6818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通過他人將該車抵押借款20000元。得款被二被告人分贓。案發后,贓物被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單獨或與王某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王某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對被告人王某某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