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響水法院審理一起多次為盜竊犯罪分子銷贓案件,被告人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已預繳)。

20068月至9月中旬,被告人單某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在自家經營的電動車門市先后四次收購他人偷來的電動車四輛,價值合計人民幣5975元。案發后,被告人單某于2006915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單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自首、主動繳納罰金等法定、酌情從輕處罰情節,逐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人提醒,收購、買賣、出典、抵押、拍賣或者用其抵債他人的車輛、電器、首飾等舊物時,應讓攜帶者出示合法證明,并辦理登記手續,如因貪想一點小便宜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才悔恨當時犯下的錯誤,卻已是為時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