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可以輕易追加“第三人”?從一起林權改制糾紛案例談起
作者:李文斌 張明廣 發(fā)布時間:2008-06-05 瀏覽次數:1373
幾年前,江蘇濱海縣大面積栽種意楊樹,進入砍伐期后,利益沖突明顯增多。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后又對全縣林權進行了改制,矛盾更加錯綜復雜,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難度較大。筆者試通過對轄區(qū)內一起林權改制案件的判析,談談在審理中應當注意的具體問題,以就教于學者及同行。
原告李小英訴凡集鄉(xiāng)人民政府、凡集鄉(xiāng)倪灘村民委員會、第三人陳將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氏丈夫盧某(已病故)生前于1997年與被告凡集鄉(xiāng)人民政府簽訂了林地承包合同,村委會主任在該合同上簽字認可,承包期為10年。2002年,即在合同履行期內,適逢林權改制,被告倪灘村民委員會在沒有與原告李氏協商終止原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將原告承包的林地拍賣給第三人陳將,因此發(fā)生糾紛。原告將凡集鄉(xiāng)人民政府、凡集鄉(xiāng)倪灘村民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審理中,法院依職權追加陳將為第三人。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鄉(xiāng)政府簽訂的合同繼續(xù)履行,第三人與村委會的糾紛可另案訴訟。該案的判決結果與第三人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就不應當列陳將為第三人。判決后,原、被告未提出異議,第三人陳青海卻到處喊冤叫屈,又申請檢察機關抗訴,增加了社會不穩(wěn)定的因素。
類似上述案例在蘇北地區(qū)目前帶有很大的普遍性。政府推廣栽種意楊樹之初,因難度較大,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動員村組干部和具有經濟實力的農戶帶頭承包。當時簽訂的合同可謂五花八門,有口頭承包合同,有村干部以村委會的名義與自己簽訂承包合同,有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代為村簽訂承包合同等形式 , 嚴格講都不很規(guī)范。所以導致了多年后產生了許多矛盾。
2002 年,按照林權改制的要求,對以前的承包合同全部終止,在改制過程中發(fā)生糾紛不能處理時,一方當事人即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此類型案件一段時間呈現出急劇上升趨勢。
這一類案件有其自身的復雜性:從案件訴訟主體來看,有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承包戶等;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看主要有確認合同的效力、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從承包形式來看,有口頭承包、書面承包。還有書面多頭承包的,有拍賣的,有退股合同等等。
實踐中,因為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常常出現訴訟主體多列、漏列等現象。如果法院在當事人未申請的情況下,主動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到訴訟中來,到判決時其結果又與第三人無權利和義務關系,使得第三人到處喊冤叫屈,使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欠佳。所以審理此類案件對訴訟主體應認真審查,法院不要輕易追加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