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529日,海門法院對被告人韓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韓某某,男,今年28歲,安徽省穎上縣人,在海門做收舊貨的生意。去年3月,韓某某的3個安徽老鄉(現均已被判刑)在某特種鍍飾有限公司的車間內偷到含硫鎳圓餅、紫銅排等財物,價值10萬余元,3人將偷到的金屬賣給韓某某。韓某某明知他們出售的金屬是盜竊所得贓物,仍然予以收購,并于次日售出,賺取差價人民幣3100余元。案發后,韓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主動退出了自己的犯罪所得及部分贓物折價款共計5萬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韓某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文孝系初犯,案發后主動退出了自己的犯罪所得和部分贓物折價款,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據此,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