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一著不慎后悔莫及,未能安全駕駛,電動車主竟將摩托車主撞出十級傷殘。近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6年10月24日約12時43分,原告陳某駕駛蘇KR7065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高郵市高郵鎮武安高謝村紅旗組交叉路口處時,與由南向北被告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相撞,致使發生原、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高郵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原、被告應分別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高郵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前額及顱底骨折等;經住院治療后,于2006年10月30日出院,住院期間共用去醫療費用5667.68元;后原告先后在高郵市經濟開發區醫院(住院二天)、高郵市卸甲鎮口河衛生站治療;2007年4月5日,高郵市人民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意見為外院休息治療3個月,作顱底整復術等。
經原告申請及本院委托,江蘇省揚州市五臺山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07年12月24日對原告作出[2007]精鑒字第612號司法鑒定書,結論為:顱腦損傷所致邊緣智力缺損構成X級(10)傷殘。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蘇北司鑒所[2007]司鑒字第653號司法鑒定書,結論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有嗅覺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原告住院期間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宜維持至傷后一個月;若行顱骨整復手術,約需醫療費用人民幣一萬元。高郵法院據此判決被告錢某賠償原告交通事故賠償金21217.8元,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