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為了“吹牛顯擺”而引起名譽權糾紛案。王某(女)、陳某(男)系為同一個微信群的成員。2020年中旬,陳某與該群中另一個朋友劉某微信私聊時,談到了王某。陳某稱自己與王某一直保持著男女關系,而且在王某身上花了3萬多元。為了讓劉某相信自己的不是“吹?!?,即興捏造了兩個約會的時間、地點及次數等等。為了強調了事情的“隱秘性”,還關照劉某千萬不要告訴他人知曉。幾分鐘后,劉某就將兩人的聊天記錄截屏并轉發聊天群中,最后也傳至王某丈夫手機上。王某在丈夫的質問下,方才知道自己被人捏造“出軌”,遂將“肇事者”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

訴訟中,陳某承認自己與王某其實并不熟悉,只是一次偶爾被不同的朋友拉進同一個微信群中。捏造王某與其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也是“顯擺顯擺”,過過嘴癮。陳某對其行為造成的影響表示歉意,但只同意在微信群中道歉。

金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名譽。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通過微信網絡平臺故意捏造與原告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等事實,公然丑化貶損原告人格,并導致該虛假信息被傳播,對原告的人格尊嚴造成一定的影響,應認定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陳某應在常州日報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官提醒: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聊天逐漸成為我們生活中的常態,但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并非法外之地。在虛擬的網絡空間,我們更應謹言慎行,發布內容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并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切勿因一時氣憤或者其他目的,言語“過界”,甚至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最終觸法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