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對執行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加強了執行力度,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手段,為執行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救濟途經,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可以預見,此次修改亦將對執行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一、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初析

(一)擴大了拘留適用的對象,提高了罰款金額。修改前的民訴法關于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存在的問題是罰款數額過低,拘留期間短,對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只能罰款,這一規定在實踐中不能起到足以震懾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的作用。修改后的民訴法明確了對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的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予以拘留,有利于促使有關單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同時對罰款數額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了十倍,加大了對妨害執行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于促使有關單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法律手段。

(二)規定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

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過去執行難的關鍵是被執行財產難找,被執行人進行虛假申報時,沒有進行制裁的法律依據,新修改的民訴法不但規定了申報制度,而且規定了不依法申報的懲罰措施,此項制度的確立,必將對解決執行難起到重要作用。

(三)規定了對拒不履行者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修改前的民訴法規定只有在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履行的,方可強制執行,這在客觀上造成諸多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導致很多案件無法執行。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此項制度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借機逃避債務,造成執行難的問題。

(四)確定了國家執行威懾機制的制度

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該項機制有利于實現上級法院和社會公眾對執行工作的監督,通過與相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信用系統對接,逐步從各個層面制約被執行人,最大限度地使債權人實現自身權益。

(五)將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二年

修改前的民訴法對個人和法人、其它組織適用不同的申請執行期限,不符合民事主體平等的原則,因此修改后的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參考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將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為二年,并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可以中止、中斷,體現了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基本理念,增加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機會。

(六)增加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原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的執行由第一審法院管轄”,依這一規定確定的管轄,會造成許多案件的管轄法院既非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也非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不符合效率和效益原則,而如果異地執行或委托執行則會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導致執行效果不佳。修改后的民訴法增加了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正是從執行效率的角度出發,賦予了債權人選擇權,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

二、執行工作面臨的挑戰

由于基層法院新收執行案件數量猛增,而執行力量仍保持原有水平,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可避免存在。民訴法修改后,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如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申請執行的期間延長為二年等,這些規定對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將起到一定作用,同時,也可能導致執行案件數量的持續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會進一步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整合好現有的執行資源,不斷加強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效率就顯得尤其重要。

新的民訴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復議甚至訴訟。同時,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這些規定,對執行人員的執行方式和執行效率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那就是執行人員必須依法辦案,公正辦案,切實維護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信力和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

三、對執行工作的一些建議

(一)加強學習,認真貫徹落實。

此次民訴法的修改,執行的內容所占篇幅比較大,充分說明了國家對執行工作的重視。因此,要盡快熟悉和掌握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領悟其立法實質,為正確貫徹民訴法夯實思想基礎。對于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則要及時進行總結,加深理解,融會貫通,確保法律的準確適用。

(二)增強公正意識,推進執行隊伍建設。要以貫徹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為契機,不斷提高執行人員綜合能力,強化執限意識,提高執行案件質效指標。要全面建立執行公正司法的保障機制,自覺接受各界監督,樹立起良好的執法形象,使執行工作緊跟時代發展,確保高效、公正、廉潔執行。

(三)增強創新意識,推動執行工作科學發展。改革是執行工作發展的永恒主題,執行工作必須創新辦案理念和方法,盡可能使結案方式和效果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真正實現定紛止爭、案執事了的目標。要加大對執行工作的宣傳,爭取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支持,為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