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淮安楚州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盜竊案過程中,被告人辯稱其在偵查階段的認罪供述是受辦案警察逼供和誘供所為,請求法庭判決其無罪。為了查清事實,63,楚州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三名相關警察到庭作證,陳述了依法辦案經過,接受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出庭檢察官的當庭詢問。

三名作證警察坦言,辦案多年,出庭作證還是第一回,此次在莊嚴的法庭上都作了實事求是的陳述。楚州法院刑庭庭長王寶奇是審理該案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寶春參加了審理,據他們介紹,證人出庭作證有助于查清事實,提高審判的質量與效率,但目前證人出庭制度尚缺乏理論、立法和觀念等諸多方面的足夠支撐,此次警察的出庭作證是一個十分積極的信號。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因在一公司財務室盜竊現金19000元于2007620被淮安市漣水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079月,王某因涉嫌在楚州區盜竊一輛價值1520元的電動自行車被楚州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三次供述了盜竊行為并親筆陳述其盜竊經過及悔恨心情后王某被取保候審。此后,王某不再承認盜竊事實。今年4月,楚州區檢察院以盜竊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在第一次開庭審理過程中,王某仍否認有盜竊行為,并稱其以前的認罪供述系因有前科,并受到了刑訊逼供和誘供后作出的。楚州區檢察院遂建議法院通知相關警察到庭作證。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