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日前,沭陽法院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受理一起未經審理而直接以抵押協議為依據向沭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案件。這是宿遷法院系統首次受理此類案件,也是沭陽法院關注民生司法、提高執行效率的又一新的嘗試。
被申請人沭陽縣某釀酒廠是一主要從事酒精釀造、加工銷售企業。2007年5月17,該廠因整頓改造、更新設備的需要,向沭陽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借貸了300萬元的流動資金,并于當日簽訂了《貸款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約定該筆貸款期限為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5月20日;由該廠以其有權處分的機器設備、廠房為該筆貸款的抵押提供反擔保。雙方于5月17日在沭陽工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然而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到來后,該釀酒廠未能及時地履行償付欠款,后雙方雖經多次協商均未能就抵押權的實現達成協議。基于此,沭陽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申請沭陽縣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沭陽法院在接到這一申請后,依法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審查,最終認定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適用條件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據此規定,沭陽法院最終裁定予以受理。現此案已進入評估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