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專遞送達制度的實踐與思考
作者:姜懷友 發布時間:2008-06-03 瀏覽次數:1136
法院專遞是利用郵政特快專遞網絡開展的一種特快郵寄送達方式。送達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前置,送達質量會影響民事案件的審判。
一、對法院專遞送達制度的理解與把握
(一)適用法院專遞送達符合司法為民的宗旨。為了促使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訴訟活動順利展開,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堅持直接送達的基礎上,以法院專遞送達來完善郵寄送達制度。法院專遞以其特快專遞網絡為基礎,利用投遞人員熟悉受送達人住所,掌握投遞規律的優勢,有利于提高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效率,在跨地區的送達中具有無可替代的優勢,符合司法為民的宗旨。
(二)適用法院專遞送達的前提是直接送達有困難。法院專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人民法院適用法院專遞送達的前提是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對受送達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不能適用法院專遞送達。人民法院適用法院專遞送達,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或答辯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簽收前,應當向投遞人員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手印,同時在回執上填寫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投遞人員按照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并說明退回理由。
(三)投遞人員應告知簽收人當場核對郵件內容。投遞人員在法院專遞送達過程中,應告知簽收人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投遞人員提出。法院專遞送達具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送達:一是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手印的。二是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三是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四是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五是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五是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二、目前法院專遞送達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院專遞是由郵政郵遞人員完成的一種送達方式,與法院直接送達相比具有中立性,有利于減少受送達人的抵觸情緒。目前,法院專遞以其專業、迅速的優勢,已成為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一種主要形式。但是,在法院專遞送達過程中,由于審判人員自身的原因,以及投遞人員操作不規范,導致法院專遞送達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定的瑕疵,直接影響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
(一)濫用法院專遞送達,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法院專遞是針對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民事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沒有很好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精神,濫用法院專遞送達,如打一電話就可通知當事人到法院接受送達的,還要求當事人預交郵寄費用,采用法院專遞送達,給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再如,有的案件幾次開庭多次送達開庭傳票,郵寄費用超過訴訟費用。還有的審判人員為了避見敗訴當事人,免做服判息訴工作,對敗訴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也采用法院專遞送達。
(二)投遞方式不規范,延誤案件審理時間。一是投遞人員對法院訴訟文書送達規則掌握不全,代收代簽現象嚴重,有的是鄰居代收,有的是非同住遠房親屬代收,有的是村組干部、單位同事代收。二是送達回執填寫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代收不注明代收人與受送達人的關系,不填寫收件人身份證件號碼,捺手印不注明是誰的手印,以致審判人員拿到回執后,無法確定送達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有用圓珠筆簽收,不符合卷宗歸檔要求。三是對不能送達或者拒收的情況處理不當。當受送達人外出無法投遞時,投遞人員就會簡單地將郵件退回法院,未能做到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并具體說明退回理由。
(三)專遞送達缺少宣判程序,導致敗訴方纏訪。對裁判文書實行法院專遞送達,缺少法庭宣判環節,加之會有代收代簽現象,容易產生送達瑕疵,讓當事人有空可鉆。在案件沒有進入執行程序前,這類被執行人一般保持沉默,待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他們往往以沒有收到判決書、不知道判決內容為由抗拒執行。如果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這些被執行人就開始信訪,甚至要求重新送達,再提出上訴,導致法院審、執工作處于被動地位。
三、對完善法院專遞送達制度的思考
由于法院專遞送達存在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有序進行,引發當事人對法院審判工作的不滿,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法院專遞送達工作,刻不容緩。
(一)簽訂協議,明確投遞職責。開展法院專遞送達的人民法院,可與當地郵政專遞公司簽訂《法院專遞送達協議》,協議內容包括:1、郵資標準。可按縣內農村與縣城(市區)、縣外省內、省外國內等不同區域確定。2、送達期限。要求縣內郵件次日送達,縣外省內三日內送達,省外國內的五日內送達。3、回執交接。強調郵政專遞公司及時主動將送達回執交回法院,不得無故拖延。4、投遞職責。明確規定投遞人員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規范投遞法院郵件。5、業務培訓。明確專遞公司應定期舉辦投遞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投遞人員的業務水平。6、責任追究。規定如果因投遞手續不規范,造成送達瑕疵,影響法院審判工作的,除郵政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還要追究投遞人員的行政責任。
(二)設點代辦,專人管理法院專遞工作。人民法院可以與郵政專遞公司協商,由郵政專遞公司派員在法院設立郵寄送達代辦點,派員專門負責法院專遞送達工作。郵政代辦點可設在立案大廳,工作職責為接收登記法院專遞郵件,辦理郵件投遞手續,交接郵件送達回執,處理退回郵件等。人民法院也可在立案庭明確專人經常督查法院專遞送達工作的運行狀況。
(三)裁判文書,慎用法院專遞送達。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專遞送達運用得當,能起到方便訴訟,提高審判效率的積極效果。反之,也會給審判工作帶來一些麻煩。所以,人民法院本身也要加強對法院專遞送達工作的管理。實踐證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在立案階段對被告的應訴手續、開庭傳票等民事訴訟文書,采用法院專遞送達,有利于民事案件排期開庭管理,縮短結案周期。但是,對于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情況下,再采用法院專遞送達,不能一概簡單地適用法院專遞送達。尤其是對下落不明和敗訴當事人的裁判文書,更不宜采用法院專遞送達。
(四)總結經驗,注重協調配合。采用法院專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法院專遞送達工作,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郵政投遞人員的指導,努力提高投遞人員業務素質。此外,人民法院還應主動與郵政部門協調配合,積極創新工作思路,不斷積累法院專遞送達經驗,力爭使法院專遞送達工作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