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罪犯侯某某因盜竊罪被睢寧法院判處緩刑,在緩刑期內不思悔改,又蒙生偷念,在外出打工期間又盜竊鋼板。睢寧法院日前作出刑事裁定,撤消侯某某的緩刑,侯某某因此將在監獄中服刑六個月。

侯某某因伙同他人盜竊摩托車被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0814審理查實,鑒于侯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系從犯,有悔改的本意且積極交納保證金,判處侯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執行一年。在緩刑期內,罪犯侯某某外出到南京江寧區打工,在南京第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車間做電焊工,月收入在3000多元。由于侯某某每天都上的夜班,不僅心癢難忍,又想故伎重演。于200851619許,在南京第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車間內,盜竊鋼板113.5公斤,被江寧區巡邏警察抓獲。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61被睢寧法院帶回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