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承諾支付扶助金 欲反悔法院判決敗訴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8-06-03 瀏覽次數:1059
本網鹽城訊:兩年前經法院調解離婚,承諾每月支付前妻500元扶助金,兩年后丈夫卻反悔,一紙訴狀到法院請求變更為每月150元,射陽法院近期審結了該起離婚后扶助金糾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于2006年6月經射陽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原告承諾從2007年6月起每月給付被告500元生活費。并由原告負擔兩個女兒大學期間的全部費用。兩年后,原、被告的兩個女兒從學校畢業并已參加工作,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稱其原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充分考慮到自己的經濟狀況,現因負擔加重,且再婚后有一個上小學的女兒需要撫養,已沒有承擔被告每月500元生活費的能力,故請求法院變更調解書中原告每月貼補被告生活費為150元。
被告辯稱原告在離婚時自愿簽訂協議,其必須履行,原告及其再婚的妻子均有固定收入,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在離婚時自愿與被告簽署調解協議,其應已充分考慮到自身的經濟狀況及日后的打算,協議約定由原告每月給付被告500元生活費,是原告自愿對被告盡一定的扶助義務,被告理應按約履行義務。現在原、被告的兩個女兒均已大學畢業并參加工作,原告的經濟負擔已經比離婚時有所減輕,而原告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其再婚的妻子亦有經濟收入,原告稱現沒有能力再給付被告每月500元生活費的依據不足,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