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某制衣公司接受棗莊某制衣公司委托生產一批天鵝絨服裝。由于外商違約,中途不再履行與棗莊某制衣公司的合同,棗莊某制衣公司隨即撕毀了與徐州的合同。徐州某制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定做款14萬元及損失7萬元。經過法院兩次大力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20059月,棗莊某制衣公司接到韓國外商的一批訂單,要求生產一批天鵝絨兒童服裝。由于其生產能力不足,遂找到徐州一家制衣公司定做部分服裝,要求分兩批完成,驗收后送至青島港。徐州制衣公司按期完成了第一批服裝并交貨。在第二批服裝生產完成后,由于韓國外商突然消失,棗莊公司多方聯系無果,遂后其不再要求徐州公司發貨。徐州公司生產的接近6000件服裝積壓在倉庫,無法處理,損失較大。

法院審理認為:棗莊制衣公司與徐州制衣公司的承攬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照履行。棗莊公司因為外商的違約而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屬于違約,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及賠償損失的責任。后經過法院兩次努力調解,棗莊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徐州公司諒解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