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薛某為了開加油站與戴某、萇某簽訂了聯合建站協議,自己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義務,卻因戴某無法履行約定義務,加油站建設被迫停止,為此薛某把戴某告上法庭。近日,該案在睢寧縣人民法院有了一審判決。

薛某一直經營加油站,頗有經濟頭腦,他看到隨著經濟的發展,車輛數量急劇增加,便萌發了遷址重建、擴大規模的念頭。因為加油站的建設與經營,與一般項目的建設與經營不同,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批手續,薛某決定找人合伙。200638,薛某、戴某、萇某三人簽訂了聯合建設加油站協議書。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薛某負責出資、日常管理及進貨銷售;戴某負責規劃、消防、公路管理站、環保等部門的協調工作,辦理各種手續,并保證加油站掛靠中國石油經營;萇某負責協調建站所需的土地。協議同時還規定,若有一方違約需支付違約金20萬元。

協議簽訂后,在萇某積極協調下,薛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并支付了青苗費、樹木補償費等費用兩萬余元。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正當薛某為建站土地忙碌時,可事情一波三折,建設加油站的相關手續遲遲沒有辦好。原來當初三方簽訂協議時,約定由戴某負責建設新站的協調工作及掛靠中國石油經營,但該合同違反了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遷建確定不能實現,戴某夸大了自己的能力。也就是說遷建壓根就不可能實現,這下薛某傻眼了,明明約定好可以建站才租賃土地,錢也花出去了,戴某卻遲遲協調不好,正在建設的加油站受到處罰,建設被迫中止。于是薛某將戴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種損失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標的違法和標的確定不能實現的合同無效。薛某本人從事加油站的經營,應該懂得國家關于管理加油站的相關規定,其知道且應當知道合同賦予戴某的工作不可能完成,卻仍簽訂該合同,其對合同的無效承擔一定的責任;戴某在合同中夸大了自己的能力,造成其他合同相對人信賴合同有效而投資,負有主要過錯。因三方簽訂的協議自始確定不能實現且違反法律政策,協議至始無效,薛某不能向戴某主張違約金,對于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