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學生翻窗高處墜落致殘 個人學校單位分擔賠償責任
作者:姚秋娟 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8-06-02 瀏覽次數:812
本網無錫訊:起因僅僅是忘帶了鑰匙,16歲的少女小月自告奮勇地攀爬上窗臺,想從隔壁進入宿舍,沒想到從四樓墜落┄┄近日,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令人唏噓的案件,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小月獲賠13萬余元。
小月是一名技校學生,根據學校安排到某公司實習。某晚夜班結束后,便與女伴們一起去洗澡,結果回到宿舍時發現沒帶鑰匙。正值隆冬季節,女孩們一個個被凍得瑟瑟發抖,小月便想從隔壁的窗臺爬進自己的宿舍。由于小月腳上穿的是塑料拖鞋,加上兩個窗戶相距也較遠,結果小月腳上一滑,從四樓直接摔下,全身多處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事發后,學校支付了4萬元的醫療費用,實習所在的公司支付了3萬多的醫藥費,小月家人也承擔了近2萬元的費用。因各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小月起訴至了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10余萬元。庭上,公司表示不認可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和司法鑒定費,除此之外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學校則表示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不愿再支付費用了。法院召集三方進行了調解,最終三方達成協議,端某自行承擔3萬余元,學校及實習單位各賠償端某6萬余元。
法官釋法:本案中受害人小月自己是否應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可見,法律是承認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從四層樓高的一個窗臺攀爬到另一窗臺,本身是一極具危險性的行為,更何況在腳穿塑料拖鞋的情況下,16歲的小月應該對此有認知,而認知是負有民事責任的前提,因此小月自己對損害后果是有責任的。在自愿的基礎上,學校、公司各賠償小月6萬余元了結此事,應該是起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