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對被告人仲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仲某,現年34歲,原系鎮江新區某鎮衛生院掛號收費處收費員。其于200511月至20077月,在擔任衛生院掛號收費處收費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收取醫院營業款不交單位入帳的手段,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其中14萬元用于歸還2003年下半年與他人合伙經營鎮江新區百草堂藥房、2004年下半年做藥品代理經營、2005年購買桑塔納轎車從事個體營運、20075月與他人合伙辦廠等營利活動的欠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仲某作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其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其已退還全部挪用資金,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