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房屋引發的四起訴訟風波
作者:李向陽 陳云福 發布時間:2008-06-02 瀏覽次數:771
本網徐州訊:王蘭和趙永亮因感情破裂于2001年6月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協議約定:婚生女兒趙倩由趙永亮撫養,婚后共同財產房屋一處歸女兒所有。過了兩個月趙永亮將該處房產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不久又與自己的妹妹趙永梅簽訂了售房協議,將該處房產以十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妹妹。但另趙永亮沒想到的是六年以后圍繞自己出售的房屋引發了四起訴訟。
1、女兒起訴父親要求返還房屋。
2007年6月王蘭與趙永亮的女兒趙倩一紙訴狀將自己的父親告上法庭,要求父親將房屋返還。在訴訟中趙永亮主張,雖然在離婚時雙方約定房屋歸女兒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權利尚未轉移,我將房屋賣掉實際上已經撤銷了贈與,趙倩無權起訴,其訴訟主體不適格。多次調解未果后,趙倩撤回起訴。
2、前妻起訴前夫、購房者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07年8月王蘭將趙永亮、趙永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趙永亮、趙永梅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蘭認為該處房產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趙永亮無權單獨處分,自己當初并沒有在售房合同上簽字,該合同無效。趙永梅則認為該處房屋的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趙永亮,其有理由相信他有處分權,并且她已在該房屋中居住了六年之久,雖然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但已經實際占有了該處房屋,是善意取得,應受法律保護;當初趙永亮出售房屋時王蘭也知道,她當時并沒有反對,直到六年后才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蘭與趙永亮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女兒趙倩所有,該行為系贈與性質,但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趙永亮將該處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并將房屋出售給妹妹趙永梅,以自己的實際行為撤銷了贈與,該處房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趙永亮賣房時未征得王蘭同意,現王蘭提起訴訟,對趙永亮處分房屋的行為不予追認,故趙永亮與趙永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中,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遂依法作出以下判決:1.趙永亮與趙永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趙永梅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從該房屋內遷出,將房屋返還給王蘭、趙永亮;3.趙永亮與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趙永梅購房款10萬元。
3.購房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趙永梅接到判決書后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賣房人趙永亮持有合法的房屋產權手續,其與趙永亮簽訂了售房合同,辦理了移交手續,且已在該處房屋里居住了六年之久,她有理由相信趙永亮有對該房屋處分的權利,她是善意第三人,應受法律保護;并且賣房時王蘭也知情,售房合同有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屬于不動產,房屋買賣須進行登記才能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完成物權的轉移,該案中雙方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尚未完成物權的轉移,轉讓合同效力待定。本案涉案房屋系王蘭與趙永亮共有財產,雖然趙永亮持有該房屋所有權證,但出賣人陳永林與買受人趙永梅之間并未完成涉案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且房屋共有人王蘭對前夫趙永亮擅自處分房屋的行為不予追認,因此,出賣人趙永亮與買受人趙永梅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趙永梅提出趙永亮出售房屋王蘭是知曉的,王蘭向法院主張權力,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故中院于2008年2月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前妻王蘭起訴前夫趙永亮重新分割財產。
2008年4月王蘭將趙永亮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屋。由于隨著房價的上升,該處房屋價值較六年前有了大幅上漲,雙方對房屋的價值存在較大爭議。由于趙永梅已在該房屋內居住了六年,希望能繼續居住,經法院多次調解,最終三方達成了協議:趙永亮給付王蘭人民幣5萬元,趙永梅將自己的一處房屋轉讓給王蘭,涉訴房屋歸趙永梅所有。
至此,該起房屋之爭終于圓滿的畫上了一個句號。
[法官點評]
婚姻家庭類糾紛中,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很多案件中夫妻雙方離婚時把房屋等共同財產贈予子女。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的贈與必須進行變更登記,否則贈與財產權利未轉移前可以被撤銷。由于法律意識的淡薄,很少有人辦理過戶手續。這時撫養子女的一方若處分了房屋,就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贈與,該份財產仍屬共同財產,另一方若不予認可提出異議,則會引發一系列訴訟,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遇到此類情況時,應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引導他們履行相應的手續,避免今后無謂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