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幼女告父母要求履行贈與合同勝訴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8-06-02 瀏覽次數:730
本網徐州訊:瑩瑩在3歲時父母離了婚,小小年紀便遭遇了生活的考驗, 5歲的時候,瑩瑩又打起了官司,而被她告的人卻是她的親父母,這是怎么回事呢?
2003年5月,劉華鋒、杜艷夫妻生下了瑩瑩,二人對瑩瑩疼愛有加。2005年2月,二人以劉華鋒的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雖暫時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也算有了一處寬敞的住房,一家三口生活得非常幸福。但從2006年起,劉華鋒、杜艷感情出現裂痕,最終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所購商品房歸瑩瑩所有,杜艷在瑩瑩成年之前在此居住……”。但貸款還清后,劉華鋒一直不辦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導致瑩瑩無法取得所有權。2008年5月,瑩瑩向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訴訟,將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履行贈與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其中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一方面,兩被告離婚后,瑩瑩隨杜艷在該房屋內共同居住生活,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另一方面,被告持有該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地產開發銷售發票,具備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條件,故兩被告約定“所購商品房歸瑩瑩所有”的贈與合同可以認定有效,被告劉華鋒應當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并應與被告杜艷共同將該房的權屬登記過戶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