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機動車輛的普及,交通事故案件特別是一些借用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由于該類案件的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認知不相吻合,故審理難度較大。為此,云龍法院專門對此類案件進行歸納分析,找出審理難點,并提出對策建議,以求進一步解決好此類案件的處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特點分析

1、各地法院處理依據不同,容易引起當事人的抵觸情緒。根據我省的有關規定,因借用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除由保險公司依法賠償的外,其他經濟損失由借用人自行承擔,出借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而山東、安徽等省份則規定,該類案件出借人仍應承擔連帶或者補充連帶責任。因此,常常有受害方拿著其他省份的案例,要求法官比照判決。司法的不統一令法官往往難以做通受害方的思想工作,容易引起受害方對法官和法院的抵觸情緒,甚至引發信訪上訪事件的發生。

2、借用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的數量多,審理難度大。目前機動車交易并未全部嚴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夠規范,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實際車主和駕駛員雙方。由于新《交通安全法》對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案件的要求有所降低,許多以往在交警部門就可調解事了的案件現在大量地涌入法院。此外,我省對借用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的規定比較特殊,因此實際車主和駕駛員均稱是借用關系的案件數量也日益增多,給審理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3、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大,肇事方多為經濟困難,調解難于成功。交通事故對申請人及其親屬造成傷殘或死亡,他們在身體或感情上受到了極大傷害,思想工作非常難做,多數人認為判決是懲罰被告的唯一方式,不愿意或不甘于接受調解。而肇事者又往往是一些城鄉閑散人員,為了謀求生計,購買二手車輛搞運輸,或受雇于他人開車,賠償能力遠遠不能承擔其賠償金額,受害方的損失往往難以賠償到位。

4、實際車主與駕駛員往往惡意串通,導致法院調查取證困難。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交警部門的首要任務是處理事故現場、劃分雙方責任,因此對肇事者的詢問筆錄往往針對責任認定方面,一般不會涉及到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肇事者與車輛所有權人的關系問題。但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只要實際車主與駕駛員不是同一個人,他們往往就會想方設法規避法律的規定,串通一氣將雇傭、掛靠等關系說成是借用關系,這樣既能夠讓實際車主逃避責任,還可避免肇事車輛被變現賠償。尤其在借用單位車輛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因借用人的賠償能力不及單位,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方充分獲償的確定性。由于受害方很難查證實際車主與駕駛員的關系,且交警部門與法院處理問題的著重點不同,法院也很難從原始的詢問筆錄中認定事實,故受害方要求實際車主與駕駛員共同賠償損失的請求往往難以得到支持。

二、對策建議

1、做好財產保全,控制索賠款項。在訴訟階段及時對肇事車輛采取保全措施,查明肇事車輛是否參加保險,是否索賠,對未索賠和正在索賠的保險款予以控制,在沒有判決認定實際車主與駕駛員系借用關系、實際車主不承擔責任前,不得將肇事車輛發還給實際車主,避免出現當事人隱匿財產,受害方損失得不到充分賠償的情況。

2、加強部門配合,尋求多方支持。法院應積極和地方人大、黨委、政府溝通協調,通過社會力量對受害群體予以救助。加強與交警部門工作的配合,在事故發生后,建議交警部門對責任人詢問清楚,明確事實、固定證據,避免造成審理工作的被動,同時抓好與交警部門的“訴調對接”工作,加大對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的業務指導力度,對重大事故提前介入,提高工作的積極主動性。

3、加強法律釋明工作,掌握調解的針對性。該類案件訴訟主體多、訴訟標的大,賠償項目和證據材料繁多,而當事人多數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對此應加強法律釋明工作,指導當事人明確賠償主體、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舉證要求及舉證期限,避免訴訟錯誤。同時針對案件特點,積極探索、不斷改進新形勢下法院做好賠償案件調解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盡量采取各種有效方式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4、完善法律規定,嚴格車輛借用責任。我省對借用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的現行規定很容易讓被訴方惡意串通,刻意規避法律規定,損害受害方的權益。因此,建議有權機關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定,嚴格車輛的借用責任,對借用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的,規定借用人也要承擔連帶或者補充連帶責任,避免出現肇事者無力賠償、借用人卻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責任不對等”現象,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