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工作面對的大都是些通過其它社會手段無法干預和調和的矛盾糾紛,本身就處于較強的對抗漩渦中,因而迫切需要尋找到一種較為穩定的利益平衡方式和行之有效的解決模式。黨的十七大報告全面闡述了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關系,指出“沒有科學發展就沒有社會和諧,沒有社會和諧也難以實現科學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歷史過程和社會結果”。在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和發展方向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非常有必要把堅持和諧司法落實到審判實踐中,最大程度地實現案結事了。

一、樹立和諧的司法理念是實現案結事了的首要前提

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但法治意識、義務意識還相對滯后,利益訴求和表達方式不當,導致非理性訴求和非正常上訪不斷增多,給法院工作帶來不小壓力。人是矛盾的主體,也是化解矛盾的主體,只有讓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增強法治意識,領會法治精神,努力讓其內化為人生觀、價值觀的組成部分,真正知法、信法、守法,才能從主體根源上減少社會矛盾特別是非理性訴求的產生。當前,我們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相關矛盾不斷增加,把司法審判工作也推向風口浪尖,因審判執行出現的纏訴、上訪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影響了社會穩定。為此,調解對社會矛盾的有效解決,尤其值得重新審視并加以重視,我們必須切實提高對調解工作的重要認識,強化調解意識,大力提倡和全面執行調解制度,堅持能調則調,多調少判。說到底,司法和諧僅有剛性的司法規范和程序并不足夠,重要的是在規范運行的基礎上,全社會形成的、滲透于訴訟過程中的和諧司法文化,這需要長期的培育、積淀才能養成。一方面要樹立能動司法的理念。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下,應當轉變以往的被動司法理念,即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原則下,法院被動受理案件,一般而言,矛盾已經比較尖銳甚至激化,雙方對立嚴重,法院總是處在風口浪尖,處理的難度和成本都相應增加。而能動司法理念下,法院應當把審判工作納入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中來,不僅要解決已經訴訟的糾紛,并且應當適當預見和防范糾紛的發生和激化。要積極參與并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法院應當積極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建立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機構以及相關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聯系,加強協作,交流經驗,促進糾紛解決。另一方面要培養和諧的司法理念。所有的訴訟參與人應當樹立和諧的訴訟理念,在和諧的訴訟氛圍與和諧的訴訟秩序中共同推進訴訟的進程,以便于公正、高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全面、徹底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二、建立和諧的訴訟模式是實現案結事了的重要載體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提出,是一種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互動協作共同促進的訴訟新模式。其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是讓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并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和諧的訴訟模式應當是科學的、符合審判規律的模式,因此,建立和諧的訴訟模式,必須尊重科學的審判規律,根據我國國情和特定的歷史人文背景,選擇正確、合理的訴訟模式。

一是進一步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完善舉證責任。要切實簡化訴訟程序,縮短訴訟周期,方便群眾,及時快捷處理糾紛。要切實完善證據規則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期限、法院直接調取證據等制度,合理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必要時法院可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既要堅持法律真實,又要盡可能使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

二是有效建立和完善法官與當事人的對話機制。法官和當事人之間、以及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自主對話與交流、充分協商與溝通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運作的基本機制。要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包括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向法官全面陳述事實、發表法律見解的機會;就不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向法官進行咨詢的權利和機會;就上述問題沒有得到明確有效回答而產生的與此相適應的救濟機會,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的程序參與權,努力形成法官與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之間以及當事人彼此間的良性互動。要進一步規范法官接待當事人的具體方式方法和工作內容,增強法官與當事人的互動意識和協作意識,共同促進事實的查明和糾紛的解決。

三是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在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中,調解應當占據核心地位。要進一步豐富和發展調解形式,拓展調解空間,加大調解力度,傳播調解經驗,提高調解技巧,升華調解藝術,提高調解效率,增強調解效果。要切實建立從立案到執行全程調解機制。要通過制度規定和程序設計使調解貫穿訴訟的每一個環節,使矛盾糾紛通過每個環節都得到進一步的弱化,事態得到進一步的控制,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通過調解,教育、感化和影響當事人,在明辨是非曲直的基礎上包容、理解和幫助當事人,努力倡導誠信友愛,促進家庭鄰里和睦,推動社會和諧。要通過調解及時發現問題,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地采取靈活機動的調解方法和措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力爭把糾紛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讓因為糾紛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有效修復,實現案結事了。要著力加強對調解方法和技巧的靈活運用。調解方法和技巧蘊含著社會、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知識,法官的知識、閱歷、特別是經驗的積累對調解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要通過細致入微的觀察、詢問和揣摩當事人的心態,探求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心理動機,對當事人心理進行綜合把握,為調解的順利進行打下堅實的基礎。在訴訟調解中要善于從各方利益沖突中找到最佳結合點和平衡點。要堅持上門多跑、調解多說,排憂解難多做拉近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用誠心、和藹和尊重增強當事人對法律和法官的信任,用公心、耐心、熱心和細心打動當事人,使調解事半功倍。要積極借助社會力量,利用其通曉民俗、熟悉人脈的優勢協力化解矛盾,如借助社區、街道、人民調解組織、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雙方共同認識的領導、老師、朋友以及雙方律師,通過它們之間的感情、信賴、友誼、尊重,從而產生滿意的調解效果。要運用查清事實,找準焦點,明確責任,以理服人促調解。

四是進一步擴大法院調解的范圍,更大程度地實現能動司法。作為法院調解,它有利于在更大范圍、更廣大領域內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促進人民內部團結,維護家庭、社區和鄰里關系的安定。因此應增強調解意識,樹立調解理念,把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訴訟的各個環節。應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調解機制的各自優勢,促使糾紛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予以解決。從而緩解有限司法資源面臨日益增長的案件審理壓力,形成“四降一升”的態勢;即上訴、上訪、執行、申訴大幅下降,調解率大幅上升,案件的審理進入良性循環的狀態。要把握審判流程,在每個節點上充分運用調解手段。立案之前的調解,在辦理立案手續前,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立案人員主動提供各種解決糾紛的方案,引導原告以非訴訟方式化解與對方當事人的糾紛;送達見面時的調解,在通知被告應訴時,向被告了解案情,聽取被告意見,當被告同意調解時,及時通知原告到場,為雙方搭建一個溝通平臺;證據交換時的調解,證據交換后,當事人對支持訴辯主張的證據有了全面地了解,此時,法官引導雙方理性地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開庭審理時的調解,法官圍繞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擺事實,講法律,使當事人能夠預測可能的結果,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休庭后的調解,此時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相對于庭審而平緩的情形,細心尋找調解工作切入點,促使雙方調解;判決前的調解,對在訴訟中能勝訴的當事人愿意調解,而敗訴方不愿調解的,則根據案情,通知其代理人或邀請鄉鎮、村調委會等基層組織協助做工作,作最后的調解努力;執行過程中的調解,對窮盡執行手段,仍無法執行的,采取耐心引導等方法,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三、營造和諧的訴訟環境是實現案結事了的必要補充

實現司法和諧、創建和諧訴訟秩序的過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維度交叉、多主體互動的過程,需要和諧的訴訟環境。營造和諧的訴訟環境需要雙管齊下、內外兼修,從軟、硬件兩個加以改善才能真正顯現出長遠效果。

一是要全力提升法官職業素養。要從提高法官的政治責任心和工作責任心入手著力提高法官的職業素養。要使每一位法官都要時刻牢記工作職責以及神圣使命,要想到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在審判方式改革以后,每一位審判人員都有一定的權力,要教育大家慎用手中權,要真正為民辦事,辦案中不能感情用事。我們每一位審判人員要實實在在的辦案并辦好每一件案件,要真正體現出公正司法,不要因為我們的粗心而影響到整個法院的形象。

二是要全面樹立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既是信仰與理念的結晶,又是制度的產物;既具有主體意志的能動創造,又體現于具體的司法過程中。司法權威不是靠法官居高臨下的姿態去樹立的,而是靠合情合理的裁判去樹立的。如果法官適用法律時不能體現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對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得不到公眾的擁護和支持,這必然損害法律的權威,破壞了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從而危及法治的根基。而法官合情合理的裁判,兩個效果的關注和統一就能夠救濟權利、恢復秩序和促進法律信仰的形成,能夠使社會井然有序,進入良性的運轉,使人們得到正確的指引,步入法治社會之門。

三是全方位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司法和諧需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等機關的有效銜接和深入配合。司法機關應主動加強橫向溝通和協調,積極探索新辦法、摸索新途徑,努力建立一整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更好在促進各類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

四是全程提高司法審判質量。注重強化“鐵案”、“案結事了”和“行為規范”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差錯發生,進一步完善責任機制,提高審判質量,提高法官辦好案、出精品意識,提高裁判文書的說服力和社會公信力。進一步健全案件質量評查機制,推行案件評查和法官考核、紀檢查處聯動機制,對案件質量實行目標管理,加大紀檢監察內部監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