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分手后,本是戀人關系的男女雙方出現了兩張10萬元的欠條。這10萬元到底屬于借款還是分手損失費?近日,蘇州市平江法院審理了該起欠款糾紛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小梅與小軍(化名)本是戀愛關系。2006年底,雙方分手。20061212,小軍曾向小梅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上明確:今欠小梅人民幣10萬元,于兩年后(20081212)歸還。200714,小軍再次向小梅出具一份欠條,明確今欠小梅人民幣10萬元,將于20071231日前歸還其中5萬元,200861日前歸還人民幣5萬元。之后,因小軍未按期支付,小梅將其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軍立即歸還借款5萬元,并支付3780元利息。

對于上述10萬元,雙方卻有著截然不同的說法。小梅說,10萬元是借款,當時小軍因開網吧急需資金,向自己借款10萬元,并且出具了第一份欠條。后自己要求小軍提前還款,小軍又出具了第二份欠條,并將第一份欠條原件收回。

小軍稱,小梅說的與事實不符。小梅與自己戀愛不成索要分手損失費,10萬元的欠條是在小梅的脅迫下寫的。雙方不存在借款關系。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小軍要求同事、同學出席為自己作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焦點為被告出具欠條中所欠的10萬元是否是在原告脅迫下確定的分手損失費。從被告申請出席的三位證人的身份看,均與被告有較大利害關系。從證言內容分析,證人言詞中明顯帶有主觀性和傾向性,使用了大量的猜測、推斷和評論性語言。且證人中無一人保留了作為關鍵證據的短信內容也有悖常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兩份欠條是在受原告脅迫情形下出具,其主張是在原告脅迫下無奈寫下欠條法院不予采信。根據原告提供的欠條可以證實,欠條中所涉10萬元屬于原被告戀愛期間被告所欠原告的債務,關于該債務的性質并不對原告實現債權構成影響,被告應按約清償債務。欠條中明確的首期還款期限已屆滿,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到期前款5萬元。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小軍支付給原告小梅人民幣5萬元,同時駁回了原告小梅的其它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