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明知許某不會游泳,落水后生命處于危險狀態,被告湯某卻袖手旁觀,致使許某未得到及時救助而溺水死亡,湯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526,宿遷中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湯某的犯罪定性。但將湯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14年改判為10年。

湯某與死者許某系夫妻,同在某船運公司工作。200764日下午,湯某欲拿走家中50元錢,因許某懷疑其會去賭博,不讓其拿走,二人即在駁船甲板(無護欄)上發生爭吵。湯某強行奪取許某手中的50元錢,爭執中致許某跌落運河。許某因不會游泳,在水中拼命掙扎,但水性頗好的湯某卻坐在甲板上觀望,既不下水施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沒有呼救。等到其他船員發現情況,將許某從河底打撈上來時,其已生命垂危,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認為,被告人湯某作為船員應當預見到在沒有護欄的甲板上相互撕拽的危險性。湯某為爭奪50元錢,不顧對方安全,在甲板上撕拽妻子許某,造成許某跌落水中,湯某對此有重大過錯。落水后許某不會游泳,生命處于危險狀態,此時湯某有義務積極采取措施相救,但湯某在危機時刻卻袖手旁觀,致使許某未得到及時救助而溺水死亡,湯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遂判處湯某有期徒刑14年。二審中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節,結合上訴人尚有兩個年幼的孩子無人撫養等家庭情況,認為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