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在路邊臨時停車時,妨礙了其他車輛的通行,致使相撞造成事故。526,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82102030分許,夏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射陽境內省道226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省道226100KM600M路段,撞上前方陳某某駕駛的停在路西側的變型車造成事故,致夏某某及電動三輪車乘坐人其妻徐某某受傷,兩車損壞,夏某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徐某某經治療,花費醫療費774.80元。夏某某花費醫療費148.30元。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8228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某某負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徐某某無責任。事后夏某某的妻子及二個子女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陳某某臨時停車時,妨礙了其他車輛的通行,使夏某某駕車與其相撞,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調解其與原告達成賠償34000元協議,并履行完畢。因其車輛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安邦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他則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額范圍內對原告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