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蘇州一老師在出國培訓后,與校方簽訂了繼續服務協議。不料服務期未滿,老師單方面提出了調離。學校在挽留無效后把這位員工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出國培訓等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1997年,王某分配至蘇州一職業技術學校任教,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410月,李某申請參加中德職教機電專業的出國培訓。王某學成歸國后,雙方簽訂了一份《繼續教育與繼續服務協議》,約定王某繼續在學校工作不少于7年,即服務期限自200412月起至201112月止。學校根據王某承諾的服務年限,按每年15%的比例報銷,共為王某報銷28800元的培訓費。同時約定,若王某提出解除協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校方。在征得校方同意后,退還尚未完成服務期部分已經報銷的培訓費,并向學校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承諾服務期限每未滿一年6000元計算,不足一年可折算到月。

20057月,王某已經在校任教9年。根據學校相關精神,只要工作滿25年,便可以享受45000元購房補貼。于是,王某與學校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王某享受該45000元購房補貼,差額17年的補貼款28800元作為向學校的借支款,以后以工作年限逐年抵扣。學校將45000元購房補貼支付給王某后,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繼續教育延長服務期協議》,約定學校為王某報銷研究生學校14500元,王某同意將服務期自201112月延長至201812月。

20077月,王某因個人原因向學校提出調動申請,要求調離。學校做了大量挽留工作無效后,要求王某履行雙方簽訂的上述協議。王某以經濟拮據為由要求分期付款,學校遂提起了訴訟,要求王某退還尚未完成服務期限部分已報銷的出國培訓費用17280元、研究生學費14500元、購房補貼款25200元,賠償違約金68000元。

近日,在法院調解下,王某和學校達成了一致協議,王某于2008617前支付給學校出國培訓費用、研究生費、違約金以及購房補貼款共計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