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虎丘區法院反映涉訴信訪多重糾紛處理程序交叉運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李全福 發布時間:2008-05-23 瀏覽次數:1475
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反映,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各糾紛處理程序沒有作出明確的界限,使得群眾交叉往返適用訴訟、調解、行政復議、信訪這四大體系來解決矛盾糾紛,不僅程序繁瑣而且效果不佳。在此建議明確各體系運行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從而使群眾能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一、四大程序交叉運行的不利后果
1、當事人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如果當事人再向國家行政機關或權力機關信訪,原本一個機關處理的事情,有可能有多個機關或部門來處理。而各機關處理問題都有相對的程序和處理原則,多頭管,多頭處理,最終的結果可能造成各機關都不管,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及時保護。
2、增加當事人處理糾紛的成本。無論是訴訟、調解、復議、信訪,都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如果當事人多頭選擇糾紛解決的部門,或各部門無條件地接受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在各部門之間往返地跑,必將大大增加當事人糾紛處理的成本。
3、浪費國家機關資源。國家機關要將有限的資源為人民群眾提供最大的服務。如果一個糾紛不同的國家機關多頭受理,必將浪費國家機關的公共資源,隨之而來的是增加國家的公共支出,不利于國家機構改革的推進和打造節約型社會的要求。
4、不利于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權力機關,都是按照組織法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的。如果一個糾紛在不同的部門多頭處理,其獨立行使職權必將受到嚴重影響。
5、不利于國家法制建設。如果一個普通的訴訟案件,當事人向某一行政機關或國家權力機關信訪,行政機關或權力機關受理其信訪,人民法院為了減少信訪,根據行政機關領導的要求進行處理,一方面造成人民法院權威的下降,另一方面其又會影響到其他糾紛的處理,最后造成信訪大量增加的消極后果,人民法院的裁決失去公信力,阻礙我國法制建設進程。
6、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職權的交叉行使或不當行使,不但無益于矛盾或糾紛的解決,反而會引發更多的糾紛和矛盾,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對策建議
在上述四個處理糾紛的程序中,由于強化了信訪工作,而信訪工作中又缺乏較嚴格的規定,一味地強調“事要解決、人要回去”,而沒有相應的無理信訪制裁措施或者說有了制裁措施也不敢使用,造成了我們目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復議程序應有的權威得不到應有的體現。為進一步發揮四大程序的應有作用,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各部門獨立處理糾紛。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訴訟、調解、復議活動,不受其他任何個人和機關的影響。處理結束后告知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救濟途徑,使不服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救濟程序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
2、實現四大程序互補。充分發揮國家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職能作用,讓調解程序與復議程序和訴訟程序形成一種相互補充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國家審判機關的最終判決作為糾紛的最終結論,從而維護國家法律執行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努力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構建和諧社會。
3、實行糾紛專屬管轄。一個糾紛向某一機關或組織申請處理后,該機關如果對糾紛有管轄權,即受理該糾紛的機關或組織有權處理的情況下,就取得了該糾紛處理的專屬管轄權,在該機關或組織處理過程中,其他機關或組織就無權再受理該糾紛(法律另有規定按規定)。受理機關或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4、實行糾紛終局處理。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終局性處理結果的不得隨意啟動其他程序處理。即使當事人再次信訪的,不能無原則地受理,更不能為了息事寧人,或多或少地給予信訪人一定的“好處”,造成無序信訪量的不斷增長。
5、遵循一事不二理原則。應當有所擴大地理解一事不二理原則,既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又體現國家對糾紛解決的權威,避免出現重復處理或多頭處理糾紛的混亂工作機制。
6、確立權利救濟制度。訴訟程序、調解程序、復議程序都有相應的救濟制度,當事人如果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或應當保護的權利未得到保護,應通過相應的救濟程序處理,不得隨意向國家機關提出所謂的信訪。
7、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調解組織的調解人員故意或過失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了通過國家賠償予以彌補外,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給予相應的制裁。當事人不依法通過必要的程序處理,終局處理后不履行法定義務,向國家機關無理信訪的,亦應追究其責任。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信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