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建立已經十年多了,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邁入了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但是,受經濟、社會、法治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實施中出現了在宣傳、經費、援助案件結構、配合協調機制、人才等方面的問題。本文就此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現有條件下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在過去的十幾年發揮了良好的社會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邁入了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但是,受經濟、社會、法治發展水平的限制和相關因素的制約,尚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援助“刑重民輕”現象嚴重,影響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因為刑事援助制度法律規定明確,指定辯護制度渠道通暢。而且是人民法院以審判機關的地位去要求配合工作,所以刑事援助一有法院要求,一般都會有法律援助機構的響應。而民事援助往往是受害人以個人的名義申請,且刑事被告有國家司法制度作保障,有公、檢、法三機關的執法程序和紀律要求為保證。而民事權益被侵害的弱勢群體,侵害往往使其生存都困難,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就難以有有效途徑主動向其提供保護,因此,他們的受援迫切性更大。而法律援助工作這種嚴重的“刑重民輕”現象,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作用大打折扣。

(二)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設置簡單,人才缺乏。因為經費和重視程度等種種原因,縣市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很多沒有形成日常的工作制度。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絕大多數是采用司法行政機關內調的形式配備,這些人員很多不具備系統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素養,不能滿足法律援助機構大量而且類型多樣的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而且,我國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分布極不均衡,大部分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弱勢群體集中的貧困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分布很少。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十分困難。

(三)經費緊張而且沒有保障機制。當前的法律援助經費十分緊張,尤其是西部及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律援助經費短缺更為嚴重。個別縣市甚至將法律援助機構設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完全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宗旨。《法律援助條例》雖然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是,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的為數不多,更不用說按實際需求撥付和隨經濟發展遞增了。法律援助機構很多都是年年申請打報告,然后是結果未知的等待。實際工作中要么拖欠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要么少批或不批援助案件。

()司法機關和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缺乏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機制。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雖然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機關采取第一次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獲得法律幫助,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在實際中僅限于出庭辯護。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這一重要的階段被人為省略了。偵察機關、檢查機關沒有與法律援助機構聯系的意識和機制,法律也無具體規定。很多關鍵證據的取得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醫療衛生、鑒定等部門的支持,這些部門要么不作為,要么相關費用高昂,同樣缺乏與法律援助相對應的制度。

()宣傳工作不到位。導致的結果是,一方面政府及相關部門因為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深入了解而不能積極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宣傳工作和受眾脫節,致使真正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沒有機會和途徑知曉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維護。政府以及財政等相關部門對法律援助制度也只停留在概念階段,對于其社會作用、具體工作開展情況和條件、社會需求規模、經費開支和人員配置以及和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基本不知情。也就談不上有力的支持和幫助,導致法律援助工作只有司法行政機關一家支撐。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明確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準數量,緩解刑事援助案件嚴重擠占民事援助經費的現象。各地應盡快明確《法律援助條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圍”、“經濟困難的標準”等授權規定事項,明示并公告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范圍、條件和程序。應當逐步建立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的聯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員的執業環境,幫助和支持他們完成援助任務。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機構應會同人民法院、鑒定機構、仲裁機構等部門,制定出全部認可和統一的法律援助審批文書。工商、衛生等職能部門也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給予法律援助機構支持和幫助,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協調機制,從而真正暢通整個法律援助渠道。

(二)整頓落實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建立律師業和法律援助制度之間和各地域之間的人才共享機制。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設立、經費撥付、日常工作制度和責任機制應監督落實。在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無法滿足工作要求的地方,可以通過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直接協調,利用和律師業之間的人才共享,緩解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的人才瓶頸。同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任人才充實到法律援助機構中,逐步解決法律援助機構人才缺乏的狀況。再者,法律援助機構應打破地域限制,建立人員共享機制,建立較大區域范圍內的律師庫或法律援助人才庫并使之聯網,區域內的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在未完成當年援助任務的律師或法律援助人員中選派人員進行援助,以實現區域內的人才共享。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政府投入與行業奉獻、社會贊助相結合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首先應爭取政府按《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用于扶持貧困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其次,對每個案件辦案補助標準與實際支出要一致,也就是要保證律師等援助人員工作的無償性。第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力,號召各種社會力量進行捐助,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組織,按各地實際需要解決一定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

(四)加強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弱勢群體真正了解法律援助。首先,要結合當前以人為本和倡導社會公正的執政理念,加強對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宣傳,讓他們在法律援助經費撥付、工作開展、機構建立和人員編制、創造相關社會環境等方面給予重大支持,改變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家維持的局面。同時,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要深入基層。最后,宣傳還要有意識地為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助打下基礎。

法律援助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工作,它需要各方的努力,社會各種力量的支持,才能不斷完善和發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維護其合法權益,讓法律公正更廣泛地得到體現,為中國的法治化進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