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濱湖區法院對一起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案作出裁定,責令某飯店應立即交納8000元罰款及加處罰款。

20079月中旬的一天,某飯店工會按照要求,組織店內預備黨員及共青團員自發開展義務勞動,清理飯店門口綠化地帶內的垃圾、清除雜草,順手將門前的法冬、八角金盤等樹木也修剪了一番,其中修剪的法冬籬長度有50。沒料到就是這一修剪樹木的舉動引發了一系列的風波,城管部門知道后責令飯店停止修剪樹木,并通知綠化部門對這些被修剪的樹木進行養護,最后向該飯店下達了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飯店負責人手捧處罰決定書直喊冤枉“自己是響應上級號召,在義務衛生勞動中對參差不齊的樹木進行修剪,客觀上美化了環境,主觀上也沒有損害樹木的動機,真的不應該處罰我。”由于飯店拒絕交納罰款,城管部門于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審查后認為,城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調取證據充分,處罰程序合法,符合《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準予強制執行,要求某飯店立即交納8000元罰款及加處罰款。

法官釋法:《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無錫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本案中,飯店主觀上是善意的,利用義務衛生勞動的契機修剪一下樹木,但飯店沒有考慮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修剪樹木必須事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專業綠化養護單位的指導下進行,或者委托專業綠化養護單位修剪,而不能在未辦理園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修剪。即使是在公益性質的義務衛生勞動中修剪樹木,也應遵循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