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將“不定時工作制”誤寫為“不定時工資制”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什么樣的司機才能適用不定時工作制?蘇州一電子公司的四名司機懷著這樣的疑問一同將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21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四名司機的起訴。
倪先生等四人于2006年11月9日進入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07年11月,他們與公司簽訂了最近一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安排他從事駕駛員工作,合同期限從2007年12月9日至2008年12月8日止,每月工資為1500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合同中誤寫為“不定時工資制”。倪先生等四人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每月按約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金。根據雙方提供的考勤打卡記錄,倪先生等人在工作中確實存在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2008年1月,倪先生等人以公司沒有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元及經濟賠償金,但遭駁回。倪先生等人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
倪先生認為,公司在沒有向他做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將他的工資制定為不定時工資制。而他的工作主要是駕駛商務車在周邊地區辦理商務事宜,并非領導小車司機,也不是實行工作量與工資掛鉤的業務運輸司機。根本不符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情形。截止2007年12月13日,公司共安排他加班了1395小時,其中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515小時。由于公司拒絕支付加班工資,他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并承擔25%的經濟補償金,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由公司承擔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225.6元。
而公司方面則表示,因為公司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的緣故,部分工作崗位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公司隨即向勞動部門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并獲得批準。適用范圍包含了司機等所屬崗位。公司在倪先生應聘時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且在勞動合同中有了明確約定。公司每月均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因此無需支付任何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請求法院駁回該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均應當按約履行。該勞動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倪先生的工作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合同中打印為“不定時工資制”應為筆誤,倪先生主張該約定無效,應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計算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該條例第二十條關于加班加點工資支付的規定。即在某些情況下,倪先生的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長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作延長工作時間,也不給予報酬。
公司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范圍在2007年9月16日之前包括業務運輸司機,2007年9月16日起至今包括駕駛押運員(司機),根據雙方對倪先生所從事駕駛員工作內容的描述,結合該公司的實際情況,倪先生在該公司處所從事的駕駛員工作應包括在上述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范圍內。故倪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倪先生等人的所有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