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南通開發區法院審理一起因非法出租已征用土地引起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該案中原集體耕種組織成員在土地被征用后,未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繼續將已被征用的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在征地項目進場施工清理時,租賃人與非法出租人發生糾紛。

分析本案糾紛的產生,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認識錯誤。非法出租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對閑置、荒無土地的處理,“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但適用該法律規定首先要對閑置土地進行認定,《南通市區閑置土地處置暫行規定》中對閑置土地的認定有明確的規定,處理閑置土地更是要經過立案、調查、批準、聽證等法定程序。原集體耕種組織成員未經任何法定程序,而擅自出租已征用土地顯然屬于違法行為。

據了解,類似本案的“非法租地”絕不僅僅是個別現象,當地這種非法出租已征用土地現象還大量存在,成為一種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有必要對此類現象引起高度重視。為妥善化解此類土地租賃合同糾紛,開發區提出的對策建議如下: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讓每一位農民了解涉及土地相關法律的基本內容,規范農村土地租賃的原則和程序。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教育村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的產生,使土地糾紛案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是抓好對征用土地的管理。為避免土地拋荒,改善環境,確保投資項目用地及時供給,政府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征用土地進行集中管理。首先,應當建立征用土地檢查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土地利用情況檢查;其次,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導致征用土地不能及時開發的,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組織對征用土地進行集中耕種管理,嚴防拋荒和土地資源流失;最后,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劃界、規劃等工作,依照規定及時辦理確權等有關手續,消除土地糾紛隱患。

三是積極運用大調解機制妥善處理爭議,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法院掌握的社會資源有限,推進工作尚存在不小的難度,亟需地方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級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建立“黨委政府參與,法院依法協調,職能部門落實”的多元化重大矛盾糾紛處理機制,切實防止把依靠政治優勢可以解決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對涉及重大群體性集團訴訟案件,由黨委牽頭,政府主辦,法院協調,部門落實,全力做好群眾情緒穩控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地遏制群體性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