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復性司法制度的概述

恢復性司法(Restorertive Justce)是社會對犯罪的反應方式之一它力求通過恢復性程序來達到被害人、罪犯和社區復員的恢復性結果。這里所說的“恢復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調解人的幫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并酌情包括受犯罪影響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區成員,共同參與解決犯罪所造成的問題的程序。通常包括調解、和解、協商以及共同定罪量刑等內容。所謂“恢復性結果”,是指經恢復性程序而達成的和解、諒解等事件處理的協議。它可包括對被害人的賠償、補償、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區服務和重返社會等內容。

如何既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又能使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是當今世界刑事科學領域內的重大難題。近年來,英美等西方國家發起了恢復性司法運動,并且在聯合國的推動下,恢復性司法不僅成為刑事法學理論研究的熱點,而且也成為一些國家立法改革的內容和未來司法的發展方向。我國學術界對恢復性司法的研究盡管起步較晚但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這項制度迅速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一個熱點,特別是我國能否加以借鑒并使之本土化已成為學界研究的焦點。筆者認為,我國既有引進的必要性,也有引進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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