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法官正常辦案 依法責令具結悔過
作者:儲哲君 發布時間:2008-05-21 瀏覽次數:1067
本網無錫訊:法官辦案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及個人都不能妨礙法官依法執行公務。近日,宜興法院承辦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受到無錫市崇安區籍蔣某、宜興市高塍鎮籍劉某阻礙,法官依法對兩人實施了法律措施。
5月16日上午,宜興法院承辦法官在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某經營部向一案件被告朱某送達訴訟材料,并查封其財產時,朱某當場撕毀封條。當承辦法官準備對其處罰時,蔣某、劉某等一伙四人闖入經營部,自恃勢眾,強行關門,并拉扯身著制服的法官,讓朱某趁機逃離。鑒于蔣某、劉某等人的違法行為,承辦法官一方面及時通過手機向院領導報告情況,另一方面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不讓蔣某、劉某脫身。當地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后,承辦法官出示公務證,要求將兩人帶至當地嘉定區法院處理。在當地法院的配合下,承辦法官找兩人談話并進行筆錄。面對可能的強制措施,兩人不得不低下頭,承認自己妨礙法官正常辦案…。鑒于這兩人的悔過態度和在處理過程中已有第三人為被告朱某作擔保,承諾下周內付款,承辦法官對蔣某、劉某從輕處罰,責令具結悔過,并寫下悔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