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高淳法院在一起商事案件審判過程中,沒有直接依法判決,而是多番做調解工作,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最大限度內保障了被告公司利益,使其幸免于破產之“絕境”。

2005年,原告公司將自己所有的一幢五層大樓及院內平房若干間租給被告公司進行娛樂項目經營,租期五年,租金90萬元,約定于每年的91逐年遞增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及稅金。在依約支付了前三年度租金后,被告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第四年度租金不能如期給付。鑒于被告公司的經營狀況,原告公司于2007年底訴至高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要求對方立即支付所欠租金、稅款20余萬元及違約金18萬元。

審理中,原、被告公司圍繞對方是否違約在先以及租金是否應當支付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對有關事實予以認定的情況下,法官本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訴訟請求的判決,但考慮到,一旦作出上述判決,被告公司就會因無可供支付的財產而宣告破產,這必將其推上“死路”。所以沒有輕易下判,而是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耐心向原告公司負責人解釋,告知判決的不利后果;同時,與被告公司溝通,讓其在最大能力范圍內支付原告租金。經過幾番努力,原告同意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被告則通過多方努力籌集21萬元支付了第四年度租金,并另支付3000元違約金,糾紛得以圓滿化解。在調解協議簽訂后,被告方連連對法官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