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債務糾紛亟待引起重視
作者:趙大勇 發布時間:2008-05-21 瀏覽次數:1519
近年來,一些當事人惡意串通,編造虛假債務糾紛訴至法院,企圖通過訴訟途徑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此行為公然挑戰司法權威,不但使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且容易導致因涉嫌辦假案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社會公信力降低,亟待引起重視。
一、虛假債務糾紛案件的特點
1、涉案標的額較大。
當事人鋌而走險編造虛假債務訴至法院,大都是為了逃避另一或多筆金額較大的債務,因此,實踐中虛假債務糾紛所涉案標的額往往相當于或超過當事人所要逃避的大額債務。
2、雙方當事人多為特殊利害關系人。
編造虛假債務糾紛訴至法院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嚴重,對于惡意規避債務者來說是極其秘密的事。惡意規避債務者往往會請與自己關系親密或具有特殊利害關系、愿意為自己冒受法律制裁風險的人擔任虛假債務糾紛的原告。
3、審理時間較短。
債務人所要規避的債務大多數履行期將至或超過履行期限,時間較為緊迫。為了節約時間,虛假債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在立案、審理、履行期限等方面采取行為節省時間,如雙方一起去立案、被告放棄答辯期、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履行期限較短等。
4、自覺履行率高。
與其他大額債務糾紛案件不同的是,此類案件的被告大都能夠自覺履行法院的裁判文書,即使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只是有法官在場的情況下的自覺履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往往只是當事人之間預謀的一個“幌子”。
二、虛假債務糾紛案件的成因
1、當事人誠信意識缺失。
一些債務人缺乏誠信意識,當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相沖突時,首先以損害別人的利益來彌補自己的損失或減少自己的負擔;還有一些債務人所負債務金額巨大,根本無力償還,為保證自己和家人生存的需要,不得以而為之,其實質仍然是誠信意識的缺失。
2、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被濫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司法實踐中側重于強調當事人的處分權,卻忽視處分權的行使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給惡意者以可趁之機。
3、部分法官過于追求辦案效率和調解率。
出于對辦案效率和調解率的追求,部分法官重結果輕過程,使得一些按照正常程序審理本可以查清的虛假事實因程序的簡化而未能被發現;部分法官已經發現訴訟中存在的問題,但怕麻煩、圖省事和對以調解方式結案效果的追求,故意不予糾錯。
4、案件審理公開度不夠。
部分法官或因畏懼正常的社會和輿論監督,或出于對案結事了的片面理解,或出于缺乏公開審理意識,不能做到對案件公開審理,這也給虛假債務糾紛的及時暴露造成阻礙。
三、對策建議
1、完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對常見的17種民事訴訟風險進行了提示,但對虛假訴訟的風險卻未予涉及,建議將虛假訴訟的風險列入其中。
2、加強對當事人進行誠信教育。
將對當事人進行誠信教育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始終,通過向當事人灌輸誠信理念、釋明虛假訴訟后果等,引導當事人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以客觀、理性、真誠的態度對待訴訟活動。
3、加大公開審理力度。
強化公開審理,不僅要堅持庭前公告、開庭和宣判時依法允許旁聽,還要做到調解時允許旁聽,從而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將整個辦案過程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中,以便于及時發現虛假債務糾紛。
4、及時主動糾錯。
對于發現的虛假債務糾紛,不能佯裝不知,甚至幫助當事人掩蓋事實,而應積極主動糾錯。對于尚在審理中的案件,應當及時中止審理,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對于已經生效的案件,應當及時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錯,避免損害或消極影響的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