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我的婚紗照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聶藝天 發布時間:2021-02-03 瀏覽次數:813
新婚燕爾,喬遷新居,是人生中的一大樂事,而婚紗照更是屬于小兩口的甜蜜回憶。家住吳江的張某,最近卻因為婚紗照犯了難。近日,張某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其婚紗照被王某拾走并丟棄,要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損失。
那么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誰“動”了張某的婚紗照呢?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是同一個小區的鄰居,王某隨子女在吳江居住,平時在小區內拾一些塑料瓶、紙板等廢棄物賣錢以貼補家用。原告張某于2019年9月底遷入新居時,因物品較多,分多次搬運時不慎將其裝有婚紗照的紙箱遺忘在新居的單元樓入戶門處。后因臨近國慶假期,需回鄉探親,并未發現其婚紗照遺忘在外。后來,張某通過調取物業監控發現,同日傍晚,王某乘坐電梯將該紙箱搬運走。經雙方微信聯系后,張某得知該紙箱已當作廢品處理,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其損失。
在庭前準備階段,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已通過小區物業、派出所進行過前期調解,但均未果。法官同時了解到,被告王某在得知此事之后,經常失眠心悸,擔心給兒女增添負擔,在派出所調解時同意給予原告一部分補償。但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被告王某自稱其撿走的是一個空紙盒,且以為該紙箱系他人丟棄的,當時也不知道里面到底是什么東西,后來發現紙盒中也只是一些塑料盒、泡沫等,并沒有發現有婚紗照,不同意賠償。原告張某因丟失婚紗照情緒比較激動,不同意調解,堅決要求法院判決。
庭后,法官考慮到原被告雙方是鄰居,若直接判決,不僅不利于社會和諧,更不利于推動社會友善風氣的構建,于是一方面向張某及其丈夫分析本案事實,告知其如若舉證不能需承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告誡王某,不應隨意拿無人看管之物。在經過
法官多次電話聯系、視頻溝通后,原、被告雙方最終握手言和,協商解決了本案糾紛。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款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本案中,張某主張王某丟棄了其婚紗照,那么張某就必須舉證證明紙箱內的物品系婚紗照,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與此同時,對于在小區拾荒的王某而言,其也不應隨意拿無人看管的物品,撿拾廢品補貼家用本是一件平常事,但若對無主之物隨意撿拾處置,則很可能面臨高價賠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