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郵寄送達存在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5-21 瀏覽次數:1587
一、當前郵寄送達存在的問題
郵寄送達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送達方式之一。較之以往主要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既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但在長期的實踐中,我們發現,郵寄送達存在著以下一些弊端。
1.當事人拒收率居高不下
案結事了是法院審判工作追求的目標,然而實踐中往往很難做到所有案件雙方當事人都對判決結果滿意,“一方歡喜一方憂”是常態,皆大歡喜、勝敗皆服的理想結果卻相對較少。不服裁判結果的一方當事人或是心懷不滿,當場大吵大鬧;或是冷漠拒絕,躲避判決。因此,當事人故意逃避、抵觸法院郵寄送達的事件時有發生,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即使自己提供了送達地址,也可能拒絕簽收法院信件,從而導致法院需進行“二次送達”,造成人力與物力資源的浪費。據統計,近年來,我院郵寄送達拒收率高達15%左右。
2. 郵寄送達核對制度不規范,未能建立有效的查詢方法和途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送達法律文書、訴訟材料,需嚴格遵循期間限制。因此,郵局對法院的郵寄送達必須保證高效、快捷的投遞,并及時向法院返回郵件回執。然而,由于郵局內部管理制度的不規范,以及部分人員缺乏責任心,法院的郵件回執常常不能及時返回,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順利正常進行。同時,由于法院與郵政部門未能建立彼此透明、高效的查詢方法和途徑,郵政部門現有的郵件查詢、核對手段較為落后,至今仍無法脫離人工查詢,即使郵政系統內部也往往會出現郵件投遞的脫節現象。因此,一旦法院對郵件投遞狀況需要檢查、核對,承辦人員只能通過郵政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查詢,往往需耗時數月,費時費力,使得案件長時間不能了結。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對拒收的當事人予以相應的制裁
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對于權利的不當行使理應予以制止并可予以相應的懲戒。當事人的拒收行為表明其主觀明顯存在惡意,是對司法活動的藐視,對正常訴訟活動的一種妨礙,使法院本已非常有限的司法資源被進一步不當耗費。因此,法院對于因當事人拒收而引起的二次送達所增加的成本費用可讓拒收的當事人支付,對于情節嚴重的當事人并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予以相應罰款。
2.加強與郵政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法院郵寄回執查詢的快速通道。
首先,法院應積極開展與郵政機構溝通交流,對投遞人員開展如何送達法院法律文書知識的培訓,向其傳授相關法律知識,使他們能準確掌握法院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的法律要求,從而提高其工作責任心,保證送達的準確及時。其次,法院可與郵政機構商議,在現有的條件下,建立法院送達回執查詢的快速通道,限定查詢時間,并可向郵政機構要求其盡量確保郵政送達信息記錄的完整性,使法院能及時了解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流通去向,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第三,法院應聯合郵政主管部門,出臺相應的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郵寄送達回執送回法院的時間。
3.采用招標方式選擇郵件送達企業。
入世以來,民營、外資郵遞企業發展迅速。相比國家郵政,大型民營或外資郵遞企業往往具有價格低廉,服務更加完善的特點,并且其業務網點也完全可以滿足法院的工作需要。在此情況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省法院,每數年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合適的郵遞企業辦理法院法律文書、訴訟材料的郵寄送達業務,通過競爭既可以使法院獲得更好的服務,同時也可有效降低法院的郵寄送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