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反映當前農村“騙婚”現象漸次出現應引起重視
作者:陳雷 發布時間:2008-05-19 瀏覽次數:1550
今年以來,濱海法院審理的6起詐騙案中,有4起是以“騙婚”的方式實施的,這4起案件的涉案金額從數萬元到幾千元不等,案發后,絕大部分錢物已被不法分子揮霍一空,難以追回,這給受害人造成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
當前,農村漸次出現“騙婚”現象的特點:
一、行騙對象特定化。不法分子瞄準的對象是農村大齡青年或是身體有殘疾的青年,利用他們急于成家的心理,以介紹對象為名,用偽造的身份、盜用她人的身份進行詐騙,騙婚婦女通常以家鄉受災、打工受騙、尋親未果等為借口,先騙取受害人的同情和信任,為下一步行騙做好準備。
二、巧舌如簧演雙簧。騙婚通常是團伙作案,他們常以媒人、待嫁女、待嫁女娘家人、親戚等一條龍配合,利用受害人文化層次底、辨別能力差、警惕性不高,事先設定方案,以說媒、相親、結婚為由,巧舌如簧,不露絲毫破綻,然后不法分子再以禮金、買首飾、女方父母贍養費為由索要錢財,受害人被這從天而將的“喜事”沖昏頭腦,被騙的心悅誠服。
三、借故滋事好抽身。騙婚婦女同受害人結婚生活一段時間后,處心積慮地制造矛盾,挑起事端,使得家庭關系漸漸緊張,然后借故賭氣回家,從此一去不回,當時留下來的地址根本不存在,這樣就無從查找。騙婚婦女以夫妻不和為借口逃逸的,警方很難明確界定罪與非罪,從而根本沒有辦法進行打擊。
“騙婚”現象漸次出現的成因:
一、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勞動力不斷轉移,不少農村女青年紛紛涌入城市及發達地區,農村男青年的擇偶空間大幅縮小,特別是一些經濟條件差或身體不太好的大齡男青年找對象更加困難。
二、當前農村辦喜事,當地女方對聘禮的要求越來越高,男方負擔越來越重,這是滋生騙婚案件的最主要原因。一些收入相對較低和個人條件比較差的大齡青年只得把目光轉向外地女子身上。而騙婚的婦女也是因為生活貧困,受金錢利誘,與組織者相互勾結,利用大齡青年求偶心切的心理進行詐騙。
三、被騙的農民普遍警惕性不強,缺乏法律意識。騙婚者偽造的證件雖然嚴謹,但是只要當事人提高警惕,認真核對,打電話到當地派出所,就可以查實身份;另外,農民迎娶外地媳婦時,不到有關部門登記,給騙婚者造成可趁之機;還有的農民被騙之后,自認倒霉而不去報案。
對策建議:
一、在村委會設立臨時婚姻咨詢機構。每個村的大齡未婚青年數量有限,可以將他們的具體情況等記造冊,對他們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和婚姻咨詢,增強他們生活的信心和勇氣,提高防騙的警惕性,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二、加強法制宣傳,樹立文明風尚。民政部門要加大《婚姻法》的宣傳力度,努力剎住結婚大要彩禮之風,積極樹立簡樸婚姻的典型,營造社會主義文明新風尚;同時,民政部門還要加強婚姻登記宣傳,教育廣大農民結婚及時登記,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宣傳要利用真實案例,制作警示片,通過報刊、電視作深度宣傳,以提高廣大群眾對此類行為的認知度和警惕性,從而使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
三、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杜絕騙婚的根本在于消滅貧困,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貧困家庭的扶貧力度,使廣大農村剩余勞動力能盡快尋找一條出路,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走上富裕之路。
四、加大防范打擊力度。綜治部門要對農村外來婦女在當地結婚的情況進行認真調查摸底,對排摸出來的騙婚行為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嚴厲打擊。審判機關在對此類案件運用刑罰上既要有人身刑限制其自由,同時也要用罰金刑予以懲戒,決不能讓犯罪分子有利可圖、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