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鄰居串門時兩家的寵物打了起來,兩位主人上前勸阻均被對方寵物所傷,雙方因此對簿公堂。200858,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均有責任。

范婷和雷云麗是同住一個小區里的鄰居,兩家關系不錯,經常互相走動。2007725日上午11點半,雷云麗到范婷家串門,其飼養的黃狗尾隨其后進入范婷家中。范婷家飼養的寵物貓見到家里進入陌生動物,沖到門口與狗撕咬起來。正逢范婷下班進門,立刻伸手去抱自家的貓,抬腳去踢狗。狗被激怒,在范婷腿上咬了一口。這時,雷云麗也跑上前去抱自家的狗,卻被范婷家的貓抓傷了手臂。兩人將寵物拉開隔離后,查看了各自的傷口,范婷左小腿被咬出了小手指大小的傷口,雷云麗的左臂也被抓出了血。二人一起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到醫院對范婷的傷口進行了清洗治療。當日兩人口頭約定,分別承擔對方的醫療費用。

由于范婷的傷口比較深,出現了紅腫發炎的跡象。726,雷云麗主動陪范婷到醫院換藥。此后,范婷又多次到醫院輸液消炎,但傷口并沒有好轉,出現了膿腫。86,范婷住院對傷口進行了左小腿膿腫切口引流術,共支付醫療費7950.38元,其中雷云麗支付了277.01元。范婷出院后多次找雷云麗協商賠付費用的事,雙方一直沒能達成一致,兩家關系也越鬧越僵,2008222,范婷將雷云麗起訴到泉山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雷云麗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951.68元。2008312,雷云麗提出了反訴,要求范婷賠償各項費用1500元。

泉山法院定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應當明知動物間發生撕咬時具有較強的攻擊性,處理不當會遭到攻擊或受傷害,但均未能采取有效的辦法和防范措施,而采取直接用肢體攬抱的方法,導致雙方均遭到動物的攻擊而受傷,雙方均有責任。雷云麗的狗進入家中,并與范婷的貓發生撕吵,范婷發現后,即采取了阻止措施,雖有不周之處,但雷云麗對自己的狗隨意進入他人家中發生的損害,存在管理不善的過失,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以70%為宜。法院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各項費用進行了認定后,依法判決雷云麗賠償范婷醫療費5401.10元、誤工費700元、護理費2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7.50元、營養費115.50元、交通費70元,共計6654.1元,范婷賠償雷云麗醫療費8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