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人同居提出離婚 丈夫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許冬梅 發布時間:2008-05-19 瀏覽次數:1060
本網鹽城訊:近日,阜寧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同居行為的原告李某自愿賠償被告鄭某損害賠償金5000元。
1997年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李某于2005年外出打工期間,租住房屋與王某同居生活,被告鄭某得知后,多次對李某進行勸阻、教育,李某拒不理會,仍然與王某公然同居。原、被告常為此發生吵打,夫妻感情逐步惡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2008年4月份原告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鄭某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鄭某舉證證明了原告李某具有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在同意離婚的前提下,要求原告李某對其作出離婚損害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的要求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原被告自愿達成了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