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市賈汪法院執結了一起跨三年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執行人姚某為逃避執行套牌營運,依法被司法拘留15天、罰款1千元。

2005102,4歲的嘉嘉被車主姚某駕車撞傷,導致其右膝軟組織撕脫傷、右膝撕脫傷,傷殘等級為八級。徐州市云龍區法院于2006619判決姚某賠償嘉嘉醫療費等28660元。接到判決書的姚某非但未履行判決,反而于200610月份全家蒸發,并隱匿了財產。急需后期治療的嘉嘉于2006113向法院申請執行。賈汪法院立案后,查明被執行人姚某全家下落不明,原肇事車輛狀況不清,執行陷入了僵局。200842911時許,有人舉報,姚某正在賈汪區大吳商城附近,賈汪法院干警立即趕到并將姚某控制。執行人員從其身上搜出自2007年以來的蘇03-11675號車輛在大吳交管所所購買的貨物附加費票據,票據上有的寫明車主為姚某,有的僅寫車號。經賈汪法院到區農機監理所、大吳交通運輸管理所、銅山縣大黃山鎮大黃山村、茅村鎮王莊村調查,查明姚某所用牌照為套用他人牌照,在事實面前,姚某不得不承認確系套牌,目的正是為了逃避法院的查找和執行。

經賈汪法院執行局的干警多方做工作,被執行人同意協商還款,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懺悔。法院的干警考慮到嘉嘉后期的治療和護理可能會產生新的訴訟和執行,如果這次執行不徹底解決問題,將來再判決和執行就更加艱難。同時被執行人也希望一次性解決問題。經法院做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姚某一次性賠償4.4萬元,了結全部后期治療費用。賈汪法院鑒于被執行人姚某能夠將申請人的后期賠償問題一并解決,并且兒子正在上大學,需要經費支持,決定僅對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罰款1千元,不再追究其隱匿財產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姚某在日后的營運中,不得再套別人的車牌。一起跨三年的交通肇事執行案件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