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關某某在無錫自主創立經營了一家織帶公司,在與常州一化纖公司在業務往來中,因產品質量問題,關某某拖欠了常州化纖公司的貨款,常州公司遂將關某某的織帶公司告上了法庭。無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據原告常州化纖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查封了關某某經營的織帶公司的Y802-4型三相異步電動機一臺、KYF4型織帶機十臺、高速無梭織帶機(整經機)兩臺、織帶若干、紗一百件。后經開發區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關某某的織帶公司按月還款給常州化纖公司,直至付清,若有一期未按約履行,常州化纖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全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告知關某某,在欠款未結清前,不能處置被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

20074月初,關某某在織帶公司未履行完畢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擅自將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轉移至其新創辦的公司用于生產。開發區法院的法官發現后立即報案,后關某某因為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關某某履行完畢了對常州化纖公司的欠款。

2008515,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了關某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一案,關某某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懺悔,承辦法官耐心的向其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考慮到其是初犯,歸案后自愿認罪,故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關某某罰金人民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