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隊伍建設工作,不僅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而且是一項龐大、復雜、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給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改進和加強隊伍建設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是提高法官隊伍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的基礎和保障。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糾紛要通過人民法院來解決。當人民寄厚望于法院解決糾紛時,作為法院的主體??法官隊伍必須進行深刻的反省和思考,要付出哪些努力才能樹立起司法權威和法院的公信力?

一、關于對法院隊伍建設工作的宏觀認識

(一)隊伍建設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是一項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礎工作,必須納入法院工作的宏觀思路,作為首要工作來抓。

(二)要充分認識隊伍建設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擺在重要的位置上常抓不懈。

(三)隊伍建設應以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隊伍為目標。  

二、當前法院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幾年來,各級黨委加強了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法院隊伍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我認為,當前法院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

(一)隊伍的整體素質與人民法院擔負的使命還不相稱。不可否認,當前法院隊伍建設的主流是好的,但從整體上講,與人民群眾的期望仍有不小的差距。有的法官的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較為低下;個別法官司法能力不強,導致錯案時有發生;有的法官違法亂紀,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威信等。如安徽省阜陽中院連續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張自民因腐敗被判入獄,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涉嫌單位受賄犯罪成為被告,其院長楊志明等數人“落馬”,這些鮮活的現實中的反面典型,敗壞了人民法院的風氣,影響了人民法院在群眾中的形象。

(二)法官職業的特殊化要求與法官的現實表現存在一定差距。法官肩扛天平,判斷是非曲直,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社會公眾要求法官要做到最公正、最廉潔、最講理。由于歷史的、現實的、主觀的、客觀方面的原因,法官在審判作風、業務水平等方面的現實表現,與公眾心目中理想化的法官形象描述和定位之間存在一定差距。當這種差距在審判活動中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后,法官的公信力便會在公眾中打折扣。究其原因,一是少數法官自身素質不高。極少數工作人員政治業務素質不高,有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嚴重損害了法院和法官隊伍公正無私、秉公執法的良好形象。二是審判作風有待改進。個別工作人員司法為民的宗旨觀念不牢,司法為民意識不強,作風不扎實,對當事人有生、冷、硬、橫、推和刁難等現象,審判效率不高,有拖延辦案的現象。

(三)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與科學的隊伍管理機制要求不完全相適應。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還較慢,難以適應新時期、新行勢、新任務對法院的要求。如在法官職業化建設方面,法官員額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的還較為緩慢;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還未完全推開;法官的法官的職務、職級的行政化色彩仍較為濃厚等。

(四)法官的教育培訓工作力度還不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法制的逐步健全,法律調整的范圍越來越廣,法院調處的矛盾越來越多,加之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斷出臺,對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加強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但從目前情況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還存在一定問題。一是基層法院培訓機構和基地不健全,培訓形式單調,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二是教育培訓工作沒有形成制度化、系統化和規范化,特別是基層法院,許多法官多年也難得到專業院校參加培訓一次,廣大法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審判工作技能難以提高,從而影響了審判質量和效率。三是培訓經費嚴重不足。由于經費短缺,許多基層法院沒有足夠的資金用于法官培訓工作。致使無法選送法官外出深造。四是由于審判任務和審判力量不相適應的矛盾突出,法官參加培訓學習的時間難以得到保證。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院隊伍建設,解決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如何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院隊伍建設,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需要進行深入的探討。我認為,要抓好五個“著力”:

(一)要著力加強隊伍的思想建設。

肖揚曾經指出:“無知者不能當法官、無能者不能當法官、無德者同樣也不能當法官”。對于法官這個職業而言,高尚的品德尤為重要。因此,必須大力改進和切實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新時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體現與時俱進的特點,要從隊伍的思想實際出發,萌發新意識、出現新內容、產生新效果。堅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干警頭腦,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開展“大學習、大討論”等主題教育活動,以黨的政治理論武裝干警的頭腦,同黨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法院領導要作表率,成為理論學習的帶頭人。通過思想政治教育,使廣大干警向心力、凝聚力不斷增強,培育高尚品德、思想覺悟和道德修養,增強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銳性,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形象文明的高素質的法官隊伍。

(二)要著力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堅持司法為民。

首先要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堅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司法觀念,盡可能地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應,民有所求、必有所為,民有所憂、必有所謀,從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克服官僚主義作風,禁止生、冷、硬、橫、推和刁難當事人等現象,增強司法的親和力。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統籌兼顧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其次要在工作實踐中積極落實司法為民。在實體上,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案件的處理結果要充分體現法律與案件事實的有機結合和法律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評價;在程序上要落實審判公開制度,以公開促進公正;在形象上,要規范自己的言行,慎言、慎行,維護形象公正;在司法中要努力做到便民和利民,積極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充分運用遠程立案、巡回辦案等方式方便當事人訴訟,通過推行司法救助等方式,解決“告狀難”、“執行難”等問題。

(三)要著力抓好專業培訓,努力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

業務素質高低,決定著法院隊伍司法水平的高低。只有加強業務素質建設,才能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職業化法官隊伍。為此,要努力加強對法官基本業務技能和綜合業務能力的教育、培訓、考核工作,法官素質教育和業務教育、培訓、考核工作要形成制度并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要有計劃、分期分批地開展業務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業務素質;要按照“一個素質,三個能力”??法官職業素質和庭審駕馭能力、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法律適用能力的要求,加強法官業務培訓、任職培訓、晉升培訓、續職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形式的培訓,整合現有人才資源,培養一批辦案能手、調解能手、執行能手和“專家型”、“復合型”法官。通過法官培訓,要努力實現“三個轉變”,即由知識型培訓為主向能力型為主轉變,由普及型培訓為主向專業化為主轉變,由經驗型培訓為主向素質型為主轉變。

(四)要著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造就一支廉潔如水的法官隊伍。

要堅持不懈的對法官進行廉政自律教育,加強對法官的監督管理,確保隊伍純潔。對法官隊伍要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要加強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教育法官樹立正確的法權觀,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審判,為誰服務”的根本性問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廉政建設的各項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建成“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不必為”的保障機制。要從工作職責、人員管理、司法程序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使每一個司法環節、司法行為都有章可循,切實做到靠制度管理,靠制度監督,靠制度辦事。通過制度建設,建立起教育管理隊伍的長效機制。要堅持“一崗雙責”,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完善黨風廉政建設配套措施,建立干警警戒制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個人廉政檔案。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紀人員的查處力度,對違法違紀的人和事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同時還要大張旗鼓地宣傳、表彰、獎勵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樹正氣、樹新風。

(五)要著力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增強隊伍活力。

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要求,積極實行法官員額制度、法官助理制度。要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對法院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改革法官管理模式,取消法官行政級別,使不同的法官等級享受不同的政治和經濟待遇。要積極推行法官遴選,從下級法院擇優選拔法官和從社會優秀法律人才中選拔法官,不斷完善法官遴選程序、拓寬法官來源渠道,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要嚴格法官準入程序,建立包括法官任職條件、遴選任命程序、法官職務晉升等嚴格的法官職業準入制度,進一步統一法官選任標準,從學歷、任職資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職業準入“門檻”。要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獎、過者罰、劣者出”的用人機制,切實創造一種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環境,最大限度地調動干警干事創業的積極性。要建立健全法官交流任用機制,加大法官的交流力度。一方面要搞好縱向交流,即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的法官互相掛職鍛煉;另一方面,可以適當進行橫向交流,讓廣大法官在全省、全市范圍內進行交流任職,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質,增強隊伍的活動,而且還有利于落實回避制度,避免“關系案”、“人情案”。同時,對于不符合法官任職條件或不適合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審判機關,保證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