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建兵:切實推進和諧司法 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許建兵 發布時間:2008-05-19 瀏覽次數:218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最近強調:“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要緊緊圍繞全黨全國工作大局,做到 “四個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動發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更加注重促進和諧。”這為我們基層人民法院指明了工作方向。我們要始終把和諧理念貫穿于工作的各個環節,通過構建和諧審判機制和營造和諧的內外部環境,努力推進和諧司法,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推進和諧司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承擔著重要的職責。法律手段已成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人民法院已成為調節社會矛盾的主渠道之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賦予了更高的責任和任務。
(一)推進和諧司法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保證。推進和諧司法、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有利于推動形成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法院之間和諧的訴訟氛圍,有利于推進訴訟的進程,及時了結訴訟指向的糾紛。同時,堅持司法和諧,對于協調人民法院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加強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銜接與協調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從而有利于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內部的整體合力,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
(二)推進和諧司法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推進和諧司法,主動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之中,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實現人民法院與權力監督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之間的關系協調,在盡可能審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監督的基礎上,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堅持司法和諧還有利于積極推動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關系的協調,保證審判權與檢察權相互協調運行,共同實現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三)推進和諧司法是踐行“司法為民”的基本手段。推進和諧司法最本質、最核心的內容是營造和諧的訴訟秩序和司法環境,努力追求案結事了,這與“司法為民”的要求是一致的。堅持司法和諧有利于營造更能體現人文關懷的訴訟氛圍,有利于綜合運用各種平衡利益沖突的和諧手段和方法,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四)推進和諧司法是法院自身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力量,其自身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堅持司法和諧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之一。和諧的司法環境對人民法院加強法官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推進自身和諧發展也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發揮審判職能,創建和諧審判機制
司法的過程就是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司法的作用就是維護公正、實現和諧。因此,基層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通過和諧審判機制來體現和推進和諧司法。
(一)充分發揮服務功能
一是要牢固樹立為發展第一要務服務的戰略思想,更加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調節好經濟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法參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懲處和制裁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促進市場競爭公平有序地進行。二是要積極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對涉農案件的審理,保障國家支農惠農政策措施的落實,促進農業增效、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三是要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權益,加大對被征地農民、被拆遷居民、分流安置職工、進城務工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力度。四是要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建立。五是要強化平等保護意識,依法維護投資商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投資的司法環境。
(二)充分發揮引導功能
一是要凸顯審判工作的規范、引導、教育功能,促進全社會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文化教育權益,保障科教興市戰略的順利實施;依法制裁違約失信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社會誠信建設;依法解決婚姻家庭、社區鄰里糾紛,推動和諧人際關系的形成。在各類案件的審判中,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引導當事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文明道德的新風尚。二是要完善涉訴信訪工作責任制,健全各部門齊抓共管的機制和與黨委、人大、政府等相關部門的會辦、協辦和協調機制,強化信訪工作責任,形成信訪工作合力。完善涉訴信訪受理機制,在暢通涉訴信訪渠道的同時,努力把當事人的利益訴求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引導當事人合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三是要加大息訴穩控工作力度,對當事人的合理訴求要解決到位,對要求過高的要教育到位,對無理糾纏的要穩控到位,對觸犯法律的要處置到位。加強涉訴信訪源頭治理工作,在立案、審判、執行的多個階段和各個環節都要落實有效措施,提高辦案質量,注重辦案效果,強化判前釋明和判后答疑,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
(三)充分發揮調解功能
一方面要依法拓寬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民事案件要盡可能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在刑事、行政、執行、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辦理中,也要貫徹調解的要求,加大調解、和解、協調的工作力度,積極運用和諧的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豐富調解時段,創新調解載體,深度推進立案調解工作。正確處理好調與判的關系,堅持依法、自愿的調解原則,堅決防止和杜絕“以判壓調”、“以拖壓調”的現象。另一方面要抓好訴調對接。充分發揮政治優勢,主要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深入推進訴訟調解的社會化,依法吸納社會力量協助調解,積極探索委托調解的新模式,充分調動解決糾紛的社會資源。加大對大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力度,建立健全調解指導網絡,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促進大調解組織提高工作水平。
(四)充分發揮便民功能
一是認真做好立案工作,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減少流轉環節,依法及時立案;對不宜通過訴訟方式處理的糾紛,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尋求解決。細化便民立案工作措施,堅持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加強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工作,確保當事人順利進行訴訟,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自覺地履行義務。二是規范訴訟收費行為,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訴訟費,不給當事人增加額外的訴訟負擔。對涉及困難群眾利益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三是依法拓寬司法救助的范圍,確保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都打得贏官司。積極推動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進一步落實,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并切實加以落實,對弱勢群體給予適當扶助。
三、加強自身建設,促進法院內部和諧
人民法院的自身和諧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保證,也是推進和諧司法的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精神,促進可持續發展,樹立干警公正、高效、廉潔、文明、規范司法的良好形象。
(一)大力加強司法能力建設
一是要扎實抓好領導班子建設,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大興求真務實之風,不斷提高司法決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審判能力,充分發揮在依法服務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領導和表率作用。二是要弘揚創新創優精神,強化干警的進位爭先意識,營造濃厚的法官職業文化氛圍,建設符合法治時代發展潮流的先進法院文化。三是要深化教育培訓工作,強化對法官的職業技能的培訓,不斷更新和鞏固審判人員的法學知識,不斷提高法官化解糾紛的能力、適用法律的能力、駕馭庭審的能力、判決說理的能力和司法調解能力,打造精品案件,培植知名法官和精英法官。
(二)加強司法廉政建設
一是充分發揮教育的基礎作用,把正面引導與反面警示結合起來,把廉政教育與文化建設融合起來,不斷增強干警拒腐防變的堅定性和自覺性。二是充分發揮制度的保證作用,堅持必要、管用的原則,以確保審判權、執行權和行政管理權的正確行使為重點,建立健全“四不為”的制度體系。三是充分發揮監督的關鍵作用,以保證廉潔從政和廉潔司法為目標,進一步拓寬監督途徑,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果。四是充分發揮查處的威懾作用,暢通群眾投訴舉報的渠道,嚴肅處理違法違紀問題,堅持防止和杜絕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三)加強法院凝聚力建設
遵循剛柔并濟的管理理念,在法院內部構建和諧、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際關系,培養團隊精神,形成牢不可破的凝聚力和無堅不催的戰斗力。一是體現班子和諧,發揮表率作用。自覺維護團結,做到班子內部謀事不謀人、分工不分家、補臺不拆臺,堅持“給想干事的提供機會,給能干事的提供位置”的用人導向。二是體現人文關懷,構筑“凝心”工程。關心干警的身體健康、職級待遇、經濟收入和政治進步,使法院對全體干警有“家”的溫暖,全體干警對法院有“家”的責任感。三是體現相互尊重,創造和諧環境。加強人際交往的正確引導,使同事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的交往沿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做到相互尊重不耍個性,相互交往不扯是非,相互信任不搞欺騙。四是體現公平競爭,營造良好氛圍。在政治上引導人,引導法官找準人生的坐標,把握正確的發展方向;在機制上激勵人,構建科學的用人機制,搭建適合每個人施展才華、輻射能量、激發創造性思維的工作平臺,使每一位同志都能以自己的創造和奉獻體現社會的認同;在業務上錘煉人,根據個人的不同特長、不同能力、不同愛好,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做到人盡其才,各盡所能。
四、強化協調溝通,營造和諧外部環境
基層法院的人、財、物離不開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司法審判工作離不開上級法院的有力指導,涉及到千家萬戶、各行各業。我們要牢牢把握大局,統籌協調各方,努力營造一個黨委有力領導、政府大力支持、上級法院傾力指導,社會各界盡力配合的和諧外部環境。
一是要始終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自覺維護黨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領導核心地位,在工作中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及時向黨委報告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實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困難,爭取黨委對法院工作的重視、關心和支持。對案件審理和執行中遇到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主動向黨委匯報,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是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主動爭取政府、政協的支持。深入學習貫徹《監督法》,始終把法院工作置于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之下。加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不斷提高聯絡工作的實效。認真抓好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和來信來訪的辦理工作,嚴格辦理的程序要求、質量要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努力讓代表、委員滿意。加強與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支持和配合,幫助解決法院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是要虛心接受檢察監督、新聞監督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既要接受人民檢察院的依法監督,又要積極推動法院與檢察院之間關系的協調,堅持、鞏固和完善與檢察院之間業已建立起來的各種協調機制,保證審判權與檢察權相互協調運行,共同實現司法公正。加強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渠道之間的協調,在盡可能審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監督的基礎上,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密切與黨風廉政監督員的聯系,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法,真誠聽取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監督員的監督制約作用。
四是要堅持服從上級法院的指導與協調。堅決完成上級法院交辦的任務,對上級法院指定辦理的案件和交辦的事項要認真對待,及時辦結,及時回復,不折不扣完成任務,堅持多請示、多匯報、多溝通,向上級法院經常性地匯報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聽取和落實上級法院的意見和建議,變被動接受指導為主動尋找支持;牢固樹立法院一盤棋的觀念,以優異的工作成績回報上級法院的支持,做到案子不出問題,隊伍不出問題,不發生牽扯上級法院領導精力的不良事件,為上級法院爭得榮譽,構建和諧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
五是要切實加強司法宣傳工作。堅持正確導向、唱響主旋律,加強司法宣傳陣地建設,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增進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協調,積極引導社會熱點,疏導公眾情緒。嚴肅司法宣傳紀律,堅持對外宣傳歸口管理,建立健全負面報道應對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負面報道的不良影響。
結束語:推進和諧司法是新時期、新形勢對法院工作的目標要求,是人民法院貫徹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作為黨和人民利益的忠實維護者,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的理念,把和諧司法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推進器,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者、推動者和保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