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514,寶應法院以非法行醫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江洪發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這是該院審判的第一例非法行醫案,也是該院依照200859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判決的第一例案件。

被告人江洪發原系寶應縣黃塍衛生院退休醫生。199951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黃塍醫院改制后,江洪發在未經注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00年始在黃塍鎮豐澤路開辦個人診所從事醫療活動。2005427,寶應縣衛生局對江洪發作出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但其未予執行而是繼續非法經營。20071110,陳福廣來到江洪發的診所治療病毒性感冒。江洪發在未按藥品使用說明做過敏試驗的情況下,安排女兒江靈芝為陳福廣輸液。輸液過程中,陳福廣出現口唇紫紺,呼吸困難的反應,江洪發遂對陳福廣采取心臟按壓、人工呼吸等措施。下午4時許,陳福廣因搶救無效死亡。江洪發在案發后自首,并一次性賠償了死者親屬各項損失15萬元。

寶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洪發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辦個人診所從事醫療活動,致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鑒于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具有自首情節,故綜合被告人江洪發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