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受損靠證據 維權要看好合同
作者:薛葳 趙璧 發布時間:2008-05-16 瀏覽次數:1106
本網無錫訊:房屋內墻壁滲水,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維修責任及費用,物業公司則認為,房屋質量問題應找開發商。而業主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對此,業主是否有權拒交物業費呢?近日,無錫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主張的房屋問題不能作為拒付物業費的理由,應補交拖欠的物業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2006年8月,郭女士室內墻面滲水,造成墻面大面積霉變,涂料脫落,發送書面函件要求物業公司派人檢查修繕,物業公司沒有答復。郭女士自行修理房屋后,便拒絕繳納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為此,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要求郭女士立即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有權按照約定及國家規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但也應當依法履行對物業公共部位的日常維護、修繕職責。針對業主室內滲水問題,物業公司沒能及時履行相關義務,也不能明確證明造成房屋滲水的原因是房屋質量問題。因此,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物業公司承擔的是小區的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而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