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房屋內墻壁滲水,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維修責任及費用,物業公司則認為,房屋質量問題應找開發商。而業主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對此,業主是否有權拒交物業費呢?近日,無錫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主張的房屋問題不能作為拒付物業費的理由,應補交拖欠的物業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20068月,郭女士室內墻面滲水,造成墻面大面積霉變,涂料脫落,發送書面函件要求物業公司派人檢查修繕,物業公司沒有答復。郭女士自行修理房屋后,便拒絕繳納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為此,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要求郭女士立即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有權按照約定及國家規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但也應當依法履行對物業公共部位的日常維護、修繕職責。針對業主室內滲水問題,物業公司沒能及時履行相關義務,也不能明確證明造成房屋滲水的原因是房屋質量問題。因此,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物業公司承擔的是小區的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而女士室內墻面霉變,不屬于物業公司服務管理范圍,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應由業主向開發商要求維修。并且物業費除了維護服務費外,還有諸如小區保安、小區衛生等費用。即使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維護服務,女士也不能以此為由拒付全部物業費。

那么,女士是否有權拒交物業費呢?無錫中院審理后認為,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屋內墻面大面積霉變、涂料脫落是由于房屋公共墻面的滲漏引起的。按照女士所在小區住宅使用公約的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的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案例、保安、公共秩序、綠化等進行統一管理,收取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物業費不僅指房屋維修服務一項內容的收費。物業公司如果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維修義務,女士也僅能就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另行訴訟,而不能以此作為拒付物業費的理由,應補交拖欠的物業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