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京口法院妥善處理一起校園內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案
作者:史友興 發布時間:2008-05-16 瀏覽次數:1048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亦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考慮到夏某還要在學校繼續讀書,與張某又是同班同學,為了化解三方間的矛盾,創造和諧共處的環境,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傾情調解,最終使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的監護人賠付夏某2500元,學校補償夏某1600元。兩名學生的家長及學校均表示要對學生加強教育,杜絕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亦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考慮到夏某還要在學校繼續讀書,與張某又是同班同學,為了化解三方間的矛盾,創造和諧共處的環境,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傾情調解,最終使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的監護人賠付夏某2500元,學校補償夏某1600元。兩名學生的家長及學校均表示要對學生加強教育,杜絕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