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57,一起校園內小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案,經過京口法院傾情化解,得以妥善解決,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20071030下午,鎮江市某小學課間活動時發生一起學生傷害事件。該校六(三)班學生夏某與張某在教室外平臺上活動。該平臺地面鋪設了一層瓷磚,由于剛下雨后地滑,夏某在平臺上滑行時,在一旁觀看的張某便伸手推了夏某一下,夏某沒站住,被推到在地,面部朝下,跌斷兩顆牙齒。事情發生后,由于對責任歸咎爭執不一,糾紛一直沒能得到解決。20081月,夏某訴至法院,以張某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承擔管理責任為由要求張某、鎮江市某小學賠付各項損失合計51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亦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考慮到夏某還要在學校繼續讀書,與張某又是同班同學,為了化解三方間的矛盾,創造和諧共處的環境,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傾情調解,最終使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的監護人賠付夏某2500元,學校補償夏某1600元。兩名學生的家長及學校均表示要對學生加強教育,杜絕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