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廣大農民對住房的要求不斷提高,不斷進行房屋翻新或新蓋樓房。然而在建房的過程中不斷出現各種糾紛,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及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今年14月份,我庭共受理了此類案件八件,撤訴6件,調解2件。此類案件主要是建房者因質量問題要求施工方賠償損失、施工方向建房者討要建房款等,雙方矛盾激化,調解難度比較大。

一、糾紛頻繁的原因

結合對本院近年來受理的此類案件的分析,農村建房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建房無設計、施工無資質、雙方無合同、施工無監理、建成無驗收。造成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施工者無資質,多為農村土師傅

目前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大多找個體工匠,而目前的現狀是絕大部分個體工匠無相應的建筑工匠資格。雖然建設部于1996年就頒發了《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但目前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缺乏監管力度,農村建房市場基本處于無序狀態。

2.建房者與施工方未簽訂合同或合同約定不明。

由于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不強,建房前很少有人簽訂建房合同,建房價款或質量要求僅僅靠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舉證比較困難;有的雖然簽訂了合同,但約定不明確,為今后糾紛埋埋下隱患。今年3月份我庭受理了一起建房糾紛案件,施工者起訴要求建房者給付建房款,雙方在建房前對工程款進行了約定:一層完工付一萬,二層完工付一萬,余款伍仟元待工程結束后付清。當原告建好第一層時由于被告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原告不予返工,被告遂拒不支付工程款。由于雙方約定的是一種付款方式及總的工程款,而不是第一層的工程款是一萬元,原告起訴時標的無法確定,雙方協商不成就必須進行鑒定,確定工程款數額。這既浪費了時間,也給雙方擴大了損失。

3.施工方多無資質,建房質量得不到保證,易引發安全事故。

由于施工者大多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業培訓,技術水平較低,建造的房屋質量得不到保證。另外施工時沒有缺乏相應的安全設備、安全措施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規范,容易引發施工人員或他人受到傷害等傷亡事故。

4.農村建房市場無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監管,秩序紊亂。

二、解決糾紛的對策

由于鄉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政府不重視規范農村建房的秩序,相應的培訓、指導機構不健全,出現沒人管、不愿管的局面。

農村自建房屋存在的隱患非常嚴峻,徹底規范農村市場這是一個系統、長遠的工程,操作起來比較復雜,這應引起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重視,建立起一系列的監管制度。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從農村建房市場的實際出發,建立一整套符合農村建房實情的管理機制。

把規范農村房屋建設的安全質量問題納入鄉鎮年度考核體系中去,建立崗位目標責任制,進行單項考核。嚴格建房的審批手續,建房者必須請有施工資質的建筑隊伍進行施工,杜絕無資質的“土師傅”進入農村建筑市場。成立建房保證金制度,仿照城鎮商品房質保金的模式,設立專門帳戶,確保發生質量或人身安全事故后受害方獲得賠償。

2.設立農村個體工匠的培訓機構、管理機構。

目前農村幾乎沒有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隊伍及個體工匠,具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又不想進入農村,有關部門應有針對性的舉辦瓦工、塔吊、裝潢等比較實用的多項專業工種,畢業后發放資格證書,盡快充實到農村建設隊伍中去。定期對取得施工資質的個體工匠進行檢驗,凡是發生承包工程超出范圍、發生重大傷亡或質量事故、轉讓資質證書的情形,一律取締資質正書,清除出建設隊伍。

3.建房者增強法律意識,選任具有資質的工程承包方。

農村建房是一件大事,應該慎重。一是施工前一定要簽訂建房合同,對價款、質量要等主要條款要約定明確、詳細;二是要選任具有資質、信譽良好的施工隊伍,否則的話如若發生施工方傷人的事故,建房者就要承擔未盡到選任的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與損失。